1.交强险的赔偿范围。2006年6月5日,刘购买了一辆汽车,并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7年2月4日,李某驾驶该车外出时,不慎将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与该车碾压,致李某...
1.交强险的赔偿范围。2006年6月5日,刘购买了一辆汽车,并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7年2月4日,李某驾驶该车外出时,不慎将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与该车碾压,致李某当场昏迷,电动自行车受损。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刘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李终身残疾。李出院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3425.00元。2007年4月6日,保险公司赔付阿利共计93,425.00元。其中交通险赔付59,250.00元,包括身故伤残赔偿项下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项下的医疗费、营养费8,000.00元。电动自行车损失人民币125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34175.00元,李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00.00元未赔付。为此,李诉至法院。原告李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分为死亡和残疾赔偿限额、医疗赔偿限额、财产损害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的赔偿限额。第103010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抗辩事由:在交强险赔偿中,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书承担的精神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全部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目前医疗费用、营养费用等的总额。保险公司赔偿已超过5万元限额。超出部分按合同约定应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赔付精神损害。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列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但并未规定上述所列项目优先索赔。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法院还认为,强制保险的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各项目金额占赔偿项目总额的比例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在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后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以体现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按此方法,被告应支付原告17350.00元。点评:国务院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款》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减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负担,消化道路交通事故带来的负面社会问题。保险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第三人的权益,积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在理赔时设置障碍。使保险和理赔形成良性的发展趋势,最终促进保险业的更大发展。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