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保险理赔难定价小崔花2.2万元买了一辆车,一年后不幸被盗。更不幸的是,他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小崔未如实告知车辆情况、车辆实际价值低于保额为由拒绝理赔。于是,小崔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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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保险理赔难定价小崔花2.2万元买了一辆车,一年后不幸被盗。更不幸的是,他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小崔未如实告知车辆情况、车辆实际价值低于保额为由拒绝理赔。于是,小崔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保险金27040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以车辆实际价格为准确定保险费,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小崔17600元。2005年3月7日,小崔花2.2万元在二手机动车市场购买了一辆红叶面包车。当天,小崔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行驶证记载: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客19人。2005年9月29日,小崔到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在提供了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后,保险业务员为小崔填写了保险单,其中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写为5人。当天,保险公司审核上述材料后,与小崔签订了保险单。保险单上写着:被保险人小崔;核定载客5人;使用性质为家庭使用;新车购买价格为5万元;保险范围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窃险等。其中盗抢险金额为33800元;总保险费为2270.47元;保险期间为2005年10月1日零时至2006年9月30日24时。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和盗抢险条款第三条规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协商确定。第四条规定赔偿(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保险合同签订后,小崔支付了保险金2270.47元。2006年3月20日,小崔投保的车被盗。小崔报案后,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未如实告知小崔投保车辆的相关准确信息,并将核定的19名乘客表述为5名乘客,影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性质和费率的认定,导致其以家庭使用车辆保险等理由拒赔。此外,在开庭时,保险公司还提出原告27040元的赔偿要求不合理,因为原告购车的实际成交价仅为22000元,使得其通过保险赔偿获得的利益大于其遭受的损失,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赔偿是补偿性的原则。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崔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了保险车辆的行驶证原件。行驶证上明确记载了保险车辆的基本信息,如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客19人。也就是说,小崔如实告知了保险车辆的基本信息,没有刻意隐瞒。保险业务员根据小崔提交的行驶证填写了保险单,却把核定人数写成了5人。保险公司也根据业务员填写的保险单出具了正式的保险单正本。核定载客人数也写成5人,按照家庭用车承保,收取保险费。保险人的保险公司,而非被保险人小崔,应对上述错误承担责任,小崔应被认定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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