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一、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二。...
1.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一、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二。交强险赔偿限额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之前的标准)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之后的标准)(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旧)赔偿最高限额:60000元(新)赔偿最高限额:122000元无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之前)无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之后)(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最高赔偿限额100元(旧):1.2万(新):1.21万*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害人亲属因丧事发生的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医疗费用补偿项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赔偿项目: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1)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损害。通常包括车辆、随身财物损失、车载物品损失、现场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等。(2)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损失,通常包括停工等损失。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可以预期获得的间接经济利益受到了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维修期间的净利润损失,司机的工资,路费,企业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号,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因受损车辆正在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受害人要求赔偿受损车辆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的,由交通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第三,强制保险免赔。1.强制保险不负责赔偿和预付款。(一)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和保险机动车辆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停业、行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受害人财产贬值、修理后价值减少等其他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2.交强险负责医疗项目的垫付,不负责其他损失和费用的赔偿和垫付(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期间造成事故的;(4)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伤者追偿。
四。理赔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1)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赔偿申请书;(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明;(5)被保险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记录交通事故的协议;(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人身伤害程度的证明,相关医学证明,以及相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7)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事故伤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内的人身伤亡赔偿金额。五、强制保险的定义1。保险人:指与保险人订立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2.被保险人:指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3.受害人: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和被保险人。4.抢救费用:是指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事故伤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对生命体征不稳定,虽生命体征平稳,但如不采取治疗措施将危及生命,或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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