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考试和发证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车管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居住在暂住地的,可以在暂住地申请;(三)现役军人(含武...
1.申请、考试和发证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车管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居住在暂住地的,可以在暂住地申请;(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其居住地申请;(4)境外人员在住所申请;(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第十八条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县级或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省卫生厅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第十九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条军队或者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或者退伍人员的,还应当提交军队或者武警部队出具的复员、转业或者退伍证明;(二)县级或者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三)军队和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三)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是非中文表述,还应出具中文译文。第二十二条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是非中文表述,还应出具中文译文。第二十三条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向申请人预约安排考试。第二十四条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野外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依次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前一科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后一科。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车管所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三日内出具驾驶技能考试合格证明。驾驶技能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第二十五条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2)。科目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题库。科目一考试项目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弯道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物、加减百米块、上下坡行驶。科目三考试的基本项目包括:上车、起步、直线行驶、变道、过路口、靠边停车、过人行横道、p
第二十六条首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应当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微型汽车、微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客车、轮式自行车辆、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后十日内预约考试;(二)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后二十天内预约考试。第二十七条首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应当预约考试科目三,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车辆、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后20日内预约考试;(二)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残疾人,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三十日后预约考试;(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后四十日内预约考试;(四)报考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后六十日内预约考试。第二十八条首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追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二、三合格后,车管所将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追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九条持有军队或者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拖拉机、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参加考试科目一、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科目一。申请大型客车、拖拉机、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参加考试科目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人员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一条每科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终止该科目考试。报考人员可以重新报考,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要保留到二十天后。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第三十二条各科考试成绩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第三十三条各科考试成绩单应当由申请人和监考人签名。无签名的机动车驾驶证不予核发。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第三十四条报考人员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已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摘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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