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级交通意外险保额赔偿石女士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被身后一辆疾驰而来的轿车撞倒。她的头碰到了地面,造成了一些大脑智力损伤。她被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九级伤残,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日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
19级交通意外险保额赔偿石女士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被身后一辆疾驰而来的轿车撞倒。她的头碰到了地面,造成了一些大脑智力损伤。她被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九级伤残,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日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损失12万余元,肇事司机承担交强险限额外的其他损失5万余元。2011年12月15日晚,家住南通开发区小海街道的石女士在骑电动车时,被一辆从后面快速驶来的轿车撞倒,造成头部、右肩等部位受伤。两辆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王负事故全责,石女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石女士两次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共分担医疗费3万余元。此后,石女士将司机王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南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2012年9月3日,鉴定所出具意见,石女士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精神损害构成九级伤残。法庭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颅脑损伤等级提出异议,认为伤残等级评定时间过早,鉴定意见不准确,原告恢复良好,故要求重新鉴定,并根据新的结论进行理赔。法院经审理还查明,原告石女士在该镇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王驾驶的汽车投保了交强险,案发时处于保险期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鉴定机关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有效,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本案原告所作的伤残等级鉴定是法院依法委托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其鉴定结论应当采信。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鉴定时间以病情稳定为准,时间成熟与否最终由专业鉴定人确定。本案中,鉴定机关是在事故发生8个多月后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的,其前提是认定石女士的伤情符合鉴定条件,符合各地6个月以上的手术惯例。目前,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时间不成熟,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鉴定机关在鉴定时间程序上有违规行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大脑伤残达不到九级水平。故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异议不能成立,其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2万余元,肇事司机承担超出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其他损失5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建兵顾肖伟)连线法官不同意鉴定结论需提供充分证据。顾、“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不足的;(四)其他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瑕疵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解决的,不再重新鉴定。本案司法鉴定机构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的,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保险公司以鉴定时间过早为由要求重新鉴定,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鉴定结论具有充分的证明力,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受理。“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利益,往往会在诉讼前申请对部分受害人作出的鉴定结果进行重新鉴定,由相关鉴定机构进行委托。对此,保险公司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否则法院仍有可能拒绝允许重新鉴定。”钱柏林法官表示,为了杜绝少数鉴定机构的欺诈和不规范问题,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鉴定人出庭制度。其中,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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