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条例(1987年11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水上交通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条例(1987年11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水上交通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我省沿海、江河、湖泊、水库等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竹排、木排的经营人、所有人和有关人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除加强教育外,视情节轻重,依照本条例予以处罚。第三条航政和航运(服务)监督机构是本规定的执行机关。第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1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讨: (一)船舶未按规定标注船名的;(二)船舶未标明载重线或者载客人数的;(三)转让持证船员未办理辞退手续的;(四)在狭窄、弯曲的危险航段,船闸与桥孔平行;(五)在港口禁止航行的航道上航行的船员;(六)在港内航道上拖曳漂浮物或停桨的人力船;(七)船舶、竹筏、排筏航行或者停泊未按规定显示信号的;(八)船只被强行拖走;(九)在禁止游泳的港口或者河道内游泳的;(10)靠泊、停泊人员不足。第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并记录违法行为: (一)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船舶保险或者保险期满后未续保的;(三)船舶的各种设备与船舶证书不符的;(四)穿越滩坝、船闸、桥洞时不按规定行驶或者强行超车的;(五)在禁止锚泊的水域锚泊的;(六)强行通过禁区或者封闭区域的;(七)在限速区超过或低于规定速度的航行者;(八)船员所持证书的类别和等级与实际职务不符的;(九)内河驾驶员的航行路线与其证书记载不一致的;(十)船舶装载不良或在未经批准的部位装载货物或旅客(危及船舶安全的,不准开航);(十一)持证船员配备不足以航行的;(十二)向船舶投掷石块或者其他物体,情节严重的;(十三)渡船违反《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第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有关证件: (一)船舶超时航行人员;(二)船舶超出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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