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强险适用范围的认定:2010年8月16日,驾驶人李某驾驶重型货车照常送货。当卡车行驶到某一路段时,卡车突然熄火了。李立即下车,打开引擎盖接受检查。不幸的是,发生了一些事情。货车突然自行向前滑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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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强险适用范围的认定:2010年8月16日,驾驶人李某驾驶重型货车照常送货。当卡车行驶到某一路段时,卡车突然熄火了。李立即下车,打开引擎盖接受检查。不幸的是,发生了一些事情。货车突然自行向前滑行,将正在接受检查的毫无防备的李撞得粉碎。李当场死亡。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李当时没有手刹。由于道路本身有一定坡度,货车自行向前滑行,李负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李某的家人将他的运输公司和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0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不包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但张某是货车司机,属于“自有车辆人员”,显然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畴。李某家属认为李某下车后被撞死,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张伟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司机应该属于“自己车上人员”,不属于交通意外险中的受害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应当广义理解。李下车时,身份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自己的车辆。此外,从立法角度看,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交通事故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第三人,即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人。第三方的认定要结合具体情况,不能机械地排斥司机和乘客。这些人出车,自己的车出了事故,就应该得到赔偿。张伟律师曾经处理过类似的案件:一名原本坐在公交车上的乘客不慎从公交车上摔下,被公交车后轮碾压致死。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对保险公司的索赔,理由是“这辆车上的人”。经特别授权,章律律师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中,合肥中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死者虽然原本是“自己车里的人”,但当他从车里掉出来时,身份已经发生了变化,变成了车外的人,属于受害人,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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