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规定了被保险人、车辆驾驶人及其家属造成人身伤亡的免责条款,一般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体现。同样的人,同样的命,同样的车祸,却得到不同的结果,这违背了法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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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规定了被保险人、车辆驾驶人及其家属造成人身伤亡的免责条款,一般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体现。同样的人,同样的命,同样的车祸,却得到不同的结果,这违背了法律面前平等公平的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这种保险条款的设计逻辑上偷换了概念,错误地将自己和家人排除在第三者之外。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具有法律内涵,不应允许当事人随意缩小范围。保险将司机及其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方范围之外。本质上是保险公司为减少理赔、转移风险给被保险人设置的免责条款,应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免责条款应当认定无效。即使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也不能免除其理赔责任。同时,不能因为被撞人的对象不同,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不同的责任,甚至免除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以充分保护格式合同中弱势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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