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车相撞一人,交强险两份。总结: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本文引用了“两车撞一人,交强险双份赔付”的案例,列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说明两车撞...
1两车相撞一人,交强险两份。总结: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本文引用了“两车撞一人,交强险双份赔付”的案例,列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说明两车撞一人,交强险双份赔付的原因。案情简介:2006年7月9日,王X驾驶中型货车行驶至中心路时,与何X相遇,何X从停在路边的面包车后面翻了出来,横穿中心路。王X刹车时撞上了何X,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王X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避让的情况下横穿道路,且荷载不符合核定载质量的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梁X在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何X负事故主要责任。何X在未观察清楚的情况下横穿马路,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负事故责任。何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九、十级伤残。同时,确定休息、营养和护理时间。另外两辆肇事车辆在上海购买了4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何X在相关朋友的介绍下,委托律师李伟、高代理此案。经鉴定,经调解,事故三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律师根据当事人授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庭审中,被告两家保险公司提出,因有两份4万元的强制保险,两家公司各承担2万元的强制保险。律师在法庭上指出,这两辆车属于两个不同的个人,分别投保,有两份强制保险。我国设立强制保险的目的是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对第三者进行赔偿。同时,三个保险各自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关系。所以本案的两个强制保险应该分开赔偿,即本案的两个强制保险赔偿后,按照责任划分赔偿比例。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两份强制保险单是由两份不同的合同确定的,两家保险公司应在各自的强制保险单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比例会按照两份强制保险赔偿后的责任进行划分。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事故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的;(3)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限额。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由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卫生、农业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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