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内容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不负责的情形、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被保险人的义务等。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详情,请阅读下文。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的机动车是...
1 .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内容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不负责的情形、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被保险人的义务等。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详情,请阅读下文。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的机动车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辆。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根据险种承担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保险: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和倾覆;2.火灾和爆炸;3.外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面沉降、冰陷、悬崖崩塌、雪崩、冰雹灾害、泥石流、滑坡;5.载有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有那些有司机照顾的渡船)。(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负责。但是,这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直接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被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但是,事故的善后事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1.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不承担责任: (一)自然磨损、腐蚀、故障、爆胎;(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三)本车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损失;(四)二轮和轻便摩托车停放时翻倒丢失的;(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造成损失扩大的。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无论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者管理的财产;(二)私人和个体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其财产归其所有或管理;(3)本车所有人员和财产;(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或泄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查封、没收;(二)竞赛、检测、出厂修理;(三)饮酒、吸毒、下药,无有效驾驶证的;(4)被保险车辆牵引未保险车辆和其他牵引物或者未保险车辆牵引被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或第三者的停业、行车、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等间接损失;(2)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的故意行为;(3)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其他损失和费用。2.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照保险时的保险价值或者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第八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者赔偿损失的
修理前,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核对,确定修理项目、方法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第十二条车辆损失保险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各项损失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的,按照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二)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的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以上车辆损失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被保险车辆按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性赔偿达到保险金额的,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立即终止。第十三条被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确定赔偿金额。对于被保险人承诺或者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实或者拒绝赔偿。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人对受害第三者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第十六条保险车辆的剩余部分和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后,应按协议价格转让给被保险人,并从赔款中扣除。第十七条根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的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绝对免赔额在符合赔偿要求的额度内执行:负全部责任的为20%,负主要责任的为15%,负同等责任的为10%,负次要责任的为5%。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必要文件齐全后,保险人应及时审批。保险合同双方确认赔偿金额后,保险人应在十天内一次结清。第十九条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第三方不赔付的,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因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或者因过错导致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理完毕或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全部必要文件,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应得赔偿的,视为自动放弃权益。4.被保险人的义务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申报被保险车辆的情况,并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保养工作,保险车辆的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的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根据保险人提出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改变用途或增加危险时,被保险人应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更正。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沙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自书面通知之日起,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并有权追回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5.无赔款优待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一年内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一年度缴纳保险费的10%。6.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必须具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机动车辆保险盗抢险附加条款及费率:被保险车辆整体被盗、被抢、被劫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或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被保险人3个月内因车辆被盗、被劫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该保险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损失保险费率的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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