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保险理赔程序第一节。接收报告和接受索赔1。接到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具体赔偿程序及其他相关事宜。如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强制保险的分赔限额,或...
1.强制保险理赔程序第一节。接收报告和接受索赔1。接到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具体赔偿程序及其他相关事宜。如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强制保险的分赔限额,或事故当事人未投保强制保险,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以理赔须知的形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件和资料。理赔通知书一定要通俗易懂,根据实际案例核对以下与赔偿相关的证明材料:(1)理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被赔偿人身份证明。(2)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3)损失证明:车辆损坏清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报销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赡养人证明、户籍证明。第二节调查和损害确定。事故各方机动车辆的保险人接到客户报案后,应当进行查勘,核实受害人的损失。如果无责任方的车辆涉及伤亡赔偿,无责任方的保险公司也要查勘定损。二、如果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应提醒事故各方依法划分责任。第三,事故涉及多家保险公司,但存在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未查勘定损的情况。保险人未查勘定损的,可以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的保险人可以与被委托的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的费用。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事故各方签署的损失确认。第三节推进与恢复1。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二)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先行赔付通知书;(三)受害人必须抢救,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四)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