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应该取消交强险的责任赔偿。保监会上周末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后,有关专家表示,强制交强险费率首次定价存在局限性。同时,专家指出,无责任财产赔偿的规定与人们的价值判断相...
1.不应该取消交强险的责任赔偿。保监会上周末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后,有关专家表示,强制交强险费率首次定价存在局限性。同时,专家指出,无责任财产赔偿的规定与人们的价值判断相违背,应该废除。浮动汇率第一年的定价可能会有偏差。国内非寿险精算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教授孟日前在中保协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强制保险专题讲座中表示,强制保险建立“奖优罚劣”机制是必要的,但奖罚比例要慎重衡量,不能草率决定。草案规定,上一年度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车主,交强险保费将全部下浮10%;最近两年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或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保费分别降低15%和20%;最近三年及以上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或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保费分别降低20%和30%。相反,有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的车主,第二年的保险费率会有一定比例的增长。“保费下降对消费者来说是好事,但费率底线不能突破。”孟说,经验数据通常需要三年时间才能变得准确。如果贸然决定奖惩比例,未来几年很可能会出现保费不足的情况。最终,保险公司将被迫提高基本保费,消费者将受到影响。“最好再等一年,全面调价。”我国从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交强险制度,到今年7月1日已经实施了一整年。“然而,强制保险延迟支付的影响是巨大的。目前我们不宜对现行强制保险费率的合理性下结论。”孟对说道。保监会此前已明确,今年7月1日强制保险实施一年后,保监会将要求或允许保险公司根据其整体盈亏情况调整保险费率。如果费率调整幅度较大,保监会将举行听证会。虽然很多车主对保险费率的调整有所期待,但保险费率是否调整以及何时调整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孟总结,交强险实行“奖优罚劣”的浮动费率后,整体费率水平可能会有所下调。“但当前利率的整体调整最好在2008年7月后进行,届时经验数据将相对可靠。”在整体调整之前,要设置合理的“奖优罚劣”机制,注意协调费率因素与奖惩制度的关系,避免重复处罚或奖励。无责任支付条款一直受到质疑。“别人打我,我凭什么赔他?”强制保险条款中不尽人意、不可理解的无责任赔付,自问世以来就饱受质疑。作为质疑强制保险的代表之一,北京律师刘家辉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和尽快抢救伤者的考虑,规定伤者无责赔付无可厚非。但如果只有财产损失,不负责任的一方要赔偿另一方,合法合理就没什么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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