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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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强险“无责赔付”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街,错了!路上急刹车没有及时撞上另一辆车,失误更严重!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竟然起诉了为受伤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并因此获得了12.2万元的赔...
1交强险“无责赔付”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街,错了!路上急刹车没有及时撞上另一辆车,失误更严重!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竟然起诉了为受伤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并因此获得了12.2万元的赔偿.最近,这样一个看似荒诞的“撞人后索赔”案例,正在成为众多保险论坛的热门话题,也引发了对交强险制度的新一轮思考。“真是不可理喻。这不是鼓励出事吗?”很多看了这个帖子的网友表示愤怒,难以理解。但也有网友尖锐地指出,正是交强险采取的“无责赔付”规定,导致了如此“离奇”的判决。因为“无责赔付”而饱受争议的交强险,这次又因为同样的问题而被推上了风口浪尖!记者发现,这个被多家保险网站相继转载的案例,来源于4月底青岛某报的一篇报道。据通报,事情经过如下:2008年12月7日下午4时许,市民付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沿延庆路行驶,摩托车驾驶员杨某和骑行者郭某受伤,两辆摩托车也均有损坏。随后,即墨交警大队民警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付某无相关摩托车牌照和驾驶证,且付某与前车未保持足够距离,故付某负全责,而杨某、郭某无过错,不负责任。这不,2009年8月,作为交通事故责任方的付某将受害方杨某及杨某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近9万元、误工费1.3万余元、残疾赔偿金3万余元,甚至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认可),共计14.1万余元。对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即墨法院支持了付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2.2万元。对于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不服,认为该公司只应承担无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即总保额的10%左右,赔偿12000余元。公司为此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青岛中院认为原判没有问题,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故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引发争议“这不是鼓励事故吗?”这样一个案例,被多家保险网站转载,在网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我简直是被雷打中了。这不是鼓励出事吗?”网友宣说,作为一个守法车主,她实在无法理解这样的判决,觉得交强险不应该“让肇事者获利”。宣萱还担心,交强险的规定让肇事者获得了不该得到的利益,结果导向可能会让一批人故意“碰瓷”,最终导致违法行为增多。记者发现,许多网民和宣萱一样,持类似的态度。但也有了解法律的网友表示,判决很正常。“法院的判决没问题,符合道路交通法和交强险条例。”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无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者有多大过错,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根据现行规定,责任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无责任赔偿为总额的10%,其中无责任死亡伤残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为什么付出一定就能赢?关键是对强制交通采取“无责任支付”的原则 据此,网友“胡铁花”表示,这种“撞人后索赔”的怪现象,根源在于交强险“无责赔付”的一些漏洞,让人钻了空子。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成功的索赔并不罕见。这种“打人起诉赔偿”的事情只是个例吗?上周,记者采访了成都多家保险公司,得到了类似的答复。“你觉得奇怪,但这并不稀奇。像意外这样理赔成功的案例其实很常见。”采访中,一位保险人老张也向记者讲述了自己前两年的经历:那时候交强险刚刚实行。某日,老张在三环内与他人发生追尾,老张负全责。报警、事故处理、修车,一切都很顺利,但在最后一个环节,老张卡住了。根据当时交强险的“无责赔偿”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方将向对方赔付车辆财产保险400元(目前为100元)。老张给对方打电话,对方一听就火了:“你打我我不可能赔钱。”因为对方需要提供车辆行驶证、身份证、交强险等相关资料,老张灿只是不停地打电话,对方却挂了好几次。无奈之下,老张向交警求助,交警给出的答复是“到法院起诉”。“所以,当时我就知道,打官司是获得赔偿的一种方式。”老张告诉记者,青岛案之所以在网上引起关注,是因为它汇集了很多不合理的因素:因为肇事者来自无证驾驶,况且一般情况下,受害者起诉,但这次是肇事者还是原告。“现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越来越多,他们负责理赔。按照目前‘保赔’的判断方法,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肯定超过当初的预估。”成都某保险公司车险部李先生告诉记者,目前很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其实都处于亏损状态。如果这样下去,按照交强险“不盈不亏”的原则,只能靠涨价来解决,最终损害的是所有车主的利益。事实上,对于交强险是否应该承担醉酒无证驾驶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保险行业内部存在不同意见。保险公司认为这种情况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保险公司买单,不仅不能惩罚肇事者,还容易出现守法者为违法者买单的不公平现象。“如果是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不管起诉方是闹事方还是受害方,保险公司都不应该赔付。”不过,老张坦言,这种观点目前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因为在众多此类判决中,法院的判决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该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并没有说“醉酒、无证驾驶”可以免责。此外,关于上述案件中肇事车车主获赔12.2万元的判决,相关人士也表达了不同意见。“即使保险公司要赔付,具体金额也要按照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分项原则执行。”一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交强险的赔付分为“项”,每笔赔付都有上限:死亡伤残赔偿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无责任赔偿总额的10%,共赔偿12.2万元。以上述案例为例,由于杨在交通事故中完全不负责任,根据《 也就是说,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只要损害在12.2万元以内,就可以获得全额赔偿。据了解,法院的这种“不偏袒判决”原则有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交通事故双方都可以获得较高数额的赔偿。目前我国不同地区存在分判和不分判两种判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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