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保险有哪些不负责任的情况?1.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车辆的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3.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
1.强制保险有哪些不负责任的情况?1.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车辆的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3.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受损。【法律依据】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自身人员和受害人的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2什么情况可以消除交通违法记录?主要情况有:(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二)机动车在抢劫过程中被盗的;(三)有证据证明是因救助遇险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四)现场已由交通警察处理;(5)交通信号不一致等。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违法行为信息,经查证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查证属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救援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举报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因抢救危险或者紧急避险造成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四)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警察现场处理过的违法行为;(五)交通信号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六)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作为处理依据的违法行为记录数据不能清晰、准确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七)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照片与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进行比对,确认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有误的;(八)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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