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重新鉴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备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的资格;(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的;(4)委托人或其他诉讼当事...
1.交通事故重新鉴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备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的资格;(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的;(4)委托人或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供法律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再次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不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作出不批准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复检鉴定以一次为限。2什么情况导致交通事故全责?一方有下列情形,一方没有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负全责: (一)追尾。(2)逆行。(3)备份。(四)汽车。(5)打开和关闭轿厢门。(六)违反交通信号。(七)不按规定让行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二)因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无过错。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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