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如何处理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1。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2.如果是重特大交通事故,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
公安机关如何处理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1。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2.如果是重特大交通事故,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应当由勘查员、制图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场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缺席或者无法签名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或者离开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追捕,必要时可以向相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通报。5.因检验鉴定暂扣嫌疑车辆、车辆号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6、询问(新闻)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7.收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和物证。8.对不预付或者不能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车辆,暂扣车辆的期限可以至定损理赔结束。9.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估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估,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重新评估决定。10.公安机关行政管理部门检验鉴定后,将尸体发送至《尸体处理通知书》给死者亲属。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主管公安机关将派员强制处理尸体。【法律依据】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赶赴现场,首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进行专业检验。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2公安机关委托交通事故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道路状况等进行现场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检查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期限超过期限的,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3.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当事人伤残的,治疗结束后,应当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争议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4.有资质的检验、鉴定和评估机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或者其他影响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下级公安机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下级公安机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如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受损,应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实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实无法证明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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