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禁行标志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禁行标志有哪些?位于禁路入口附近。禁止进入标志意味着车辆禁止进入。设置禁行路段的入口或单行道的出口,其颜色为红底中间有白条。禁止驶入、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是指禁止各...
1道路禁行标志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禁行标志有哪些?位于禁路入口附近。禁止进入标志意味着车辆禁止进入。设置禁行路段的入口或单行道的出口,其颜色为红底中间有白条。禁止驶入、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是指禁止各种机动车通行。设置在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入口处。当有时间、车型等特殊规定时,应使用辅助标志。没有卡车交通标志意味着没有卡车通行。设置在禁止货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通行货车有载重限制时,应使用辅助标志,如禁止皮卡车通行。禁止三轮机动车标志的意思是禁止三轮机动车。设置在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大(小)车通行的标志是指禁止大(小)车通行。设置在禁止大(或小)公共汽车通行的路段入口处。禁止机动车及挂车通行标志是指禁止机动车及挂车通行。设置在禁止汽车、拖车通行的道路入口处。没有机动车,没有拖拉机,没有拖拉机,没有拖拉机,没有拖拉机,没有拖拉机,没有拖拉机。设置在禁止各类拖拉机通行的路段入口处。无农用运输车通行标志是指前方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设置在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两轮摩托车”标志表示前方禁止两轮摩托车通行。设置在禁止两轮摩托车通行的路段入口处。两种交通标志表示前面的两种交通。设置在禁止两种车辆通行的路段入口处。注意:一个标志上最多只能出现两种车型。非机动车标志是指禁止各种非机动车通行。设置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动物拉车标志的意思是禁止动物拉车。设置在禁止畜力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无人力(客、货)三轮车交通标志是指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设置在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没有人力车交通标志意味着没有人力车交通。设置在禁止人力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标志意味着禁止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把它设置在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很危险的地方。禁止行人标志意味着禁止行人。设置在禁止行人通行的地方。禁止左转(或右转)标志是指前方路口禁止所有车辆左转(或右转)。在禁止左转(或右转)的路口前设置适当位置。当有时间、车型等特殊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或附加图案。禁止通行标志的意思是禁止所有车辆在前方路口直行。在禁止直行的交叉路口前,将其设置在适当的位置。当有时间、车型等特殊规定时,应适用辅助标志、禁止停车标志或附加图案。禁止左右转弯标志是指前方路口禁止所有车辆左右转弯。设置在禁止左右转弯的路口前的适当位置。如遇时间、力度等特殊规定,应采用辅助标志或附加图案。禁止直行左转(或直行右转)标志是指前方路口禁止所有车辆直行左转(或直行右转)。设置在禁止直行左转(或直行右转)的路口前的适当位置。当有时间、车型等特殊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或附加图案。禁止掉头标志意味着机动车不能掉头。设置在禁止机动车掉头的路段起点和路口前的适当位置。禁止超车标志是指当标志到达前方有t字的道路时,机动车辆不准超车
临时停车不受限制。禁止停放车辆的时间、种类和范围可以通过辅助标志说明。禁止鸣笛标志是指机动车禁止鸣笛。设置在有必要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地方。禁止鸣喇叭的时间和范围可以用辅助标志说明。宽度限制标志是指宽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禁止通行。设置在限制最大允许宽度的地方。质量限高标志是指装载高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禁止通行。将其设置在限制最大允许高度的地方。质量限制标志是指总质量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禁止通行。设置在需要限制车辆质量的桥梁两端。轴重限制标志是指轴重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禁止通行。设置在桥梁两端需要限制车辆轴重的地方。限速标志表示在前方解除限速标志的路段内,机动车辆的速度(以公里/小时为单位)不得超过标志所示的数值。设置在需要限制车速的路段起点。升起限速标志表示限速路段结束。设置在车速受限路段的终点。颜色为白色背景、黑色圆圈、黑色斜线和黑色字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抢救受伤人员而改变现场时,应标明位置。乘客、过往车辆驾驶员、路人应当给予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立即离开现场的,应当及时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第七十一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逃逸的,事故现场的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报告。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首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进行专业检验。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交付当事人。第七十四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不得因交通事故延误救治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道路救助基金申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救助的医疗机构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服务网点申请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用: (一)救助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申请抢救费的主体:受害人、受害人的近亲属、涉及抢救费的医疗机构或受害人的授权委托人。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申请人可向各市县交警设立的救助基金服务网点提出申请。交警部门提供的材料:救助基金申请通知书、事故确认或案情说明、交强险事先告知书(若事故涉及车辆投保交强险,需提供)等。肇事方材料(非逃逸案件):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身份证、登记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肇事车辆保险单(交强险、商业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与车主签字的地址确认等。受害方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先行赔付申请书、地址确认等。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加盖医院病历或医务处印章):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抢救费用清单、医院抢救费用未结算证明、高值耗材使用说明(费用清单中,单笔医用耗材超过1万元,总价超过3万元。书写高值耗材的使用说明。)救援超过72小时的描述(申请救援超过72小时的填写)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6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施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损害抢救、丧葬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支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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