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解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自颁布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式法》第7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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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解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自颁布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式法》第76条的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1]理论界从不同角度认为,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立法思想,充分保护了处于弱势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利益;反对者认为,法律对行人的“偏袒”和对机动车的“苛刻”损害了社会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权威。[2]于是,侵权法学者纷纷在各大报纸上撰文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同时也对其他观点进行了评论。[3]这些观点无疑对我们宏观理解和适用该法第76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问题远未解决,因为第十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中国将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制度与原第三人的关系成为需要正确理解和适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的实施,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被废止。103010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也失去法律效力。103010没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项目的标准。因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从特别法进入普通法,审判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生命、健康、身体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众所周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远低于《解释》。同时,《办法》规定,2004年5月1日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即无论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1日之前或之后,只要是在2004年。因此,2004年5月1日以后的验收成为《解释》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适用的唯一标准,而事故发生的时间,尤其是车主(即车主)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的约定被忽略。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即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试行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保监会的重视。我委就此问题咨询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以法研[2004]81 《解释》号(以下简称《解释》号)表示,“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按照《解释》号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标准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只是保险人的03010实施后,保险合同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003010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恰当、全面,成为另一个需要正确理解和应用的问题。《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答复》 《答复》规定的处罚种类有哪些?以下文章是由边肖提供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知识。希望这样的文章能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登录进行免费汽车咨询服务。003010规定的处罚种类有哪些: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第八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根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指出违法行为,口头警告后放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以上内容由边肖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疑问,建议咨询。致力于为大家打造一个优质的汽车咨询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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