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保险合同是否仍然有效?C5皮卡简介C5皮卡:C5皮卡,C5皮卡,C5皮卡,C5皮卡2004年5月的一天,刘雇佣的司机驾驶该车从厦泉方向行驶时,与邱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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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保险合同是否仍然有效?C5皮卡简介C5皮卡:C5皮卡,C5皮卡,C5皮卡,C5皮卡2004年5月的一天,刘雇佣的司机驾驶该车从厦泉方向行驶时,与邱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邱某受伤,二轮摩托车乘客李某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孙负事故主要责任,邱负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刘某赔偿死者李某家属10万元,赔偿邱某经济损失3.2万元。刘赔偿后,考虑到该车未变更保险合同,原车主向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保险事故索赔。然而,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理由是陈某不是被保险车辆的真正主人。为此,刘以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赔偿金。本院认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原告、刘转让了保险车辆。虽然双方均未在相关部门办理机动车买卖过户手续,也未将车辆过户情况告知被告并办理相关保险变更更正手续,但这并未导致车辆过户和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和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均确认原告刘是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将《拒收通知书》交付给原告刘,应视为将索赔权转让给原告。因此,本保险合同的赔偿请求可以由原告刘依法行使。据此,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作为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车辆转移。虽然买卖双方未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和对已过户保险车辆的告知、变更义务,导致合同履行程序存在瑕疵,但这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也不加重被告的保险责任。转让的车辆没有改变其性质、用途,也没有增加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因此,虽未办理车辆过户和保险车辆过户更正手续,但不导致车辆过户行为和保险合同无效。交警部门确认原告是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保险公司已明确拒绝向被保险人陈某索赔。在拒赔通知书中,还确认了原告是被保险车辆的真正所有人,陈某将拒赔通知书送达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证据。该行为应视为陈某将车辆的索赔权转让给原告。因此,原告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被告拒绝向保险车辆的合法所有人索赔,拒绝原告作为事实所有人的赔偿请求,违反了公平和平等赔偿原则。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未过户的车辆买卖,保险公司应如何负责?发生车祸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购买车辆后,保险公司为了省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交通事故发生后,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6万余元。张没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他的损失
5名被害人共同起诉焦某、张某,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最后,以焦某对保险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为由,驳回了被害人对名义车主焦某的诉讼,判决实际车主张某赔偿5名被害人6万余元。案件和解后,张某认为保险公司应赔偿自己的第三人损失和车辆本身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裁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认为虽未办理车辆转移登记,但买卖合法,使用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应具有原告诉讼资格。二中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车辆买卖的,必须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后,还必须有书面记录,如保险单上的备注或单独的协议。本案中,被保险人焦某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将被保险车辆过户给张某,且未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保险合同。故法院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故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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