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强制保险的概念需要澄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7月1日实施。结合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6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调查分析发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1 .强制保险的概念需要澄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7月1日实施。结合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6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调查分析发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实施一年多来,在实践中仍需完善。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不同于《条例》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第三方”具体指哪一个?目前还没有确切的定义。这一表述上的缺陷为交通事故受伤的公民向保险公司申请直接赔偿设置了法律障碍,因为他们根本无法证明与自己“对应”的险种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机构应在适当时候进行立法修订。最好把上述法律中的“第三者”二字去掉,换成“交通事故”二字。这样理赔的渠道会更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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