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首次年审收缴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第四十八条年满六十周岁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第四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首次年审收缴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第四十八条年满六十周岁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管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1)死亡;(二)身体状况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三)申请注销;(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申请注销的;(五)机动车驾驶证超过一年未换发的;(六)年满60周岁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状况证明的;(七)年满60周岁,持有仅限于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年满70周岁,持有仅限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轮式自行自行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八)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或者驾驶执照被依法吊销的。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宣布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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