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发生后可以获得哪些赔偿的法律分析:(1)医疗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2)损失的时间;(3)护理费;(4)运输费用;(5)住院伙食补助;(6)营养费用;(七)残疾赔偿金;(八)残疾辅助器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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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发生后可以获得哪些赔偿的法律分析:(1)医疗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2)损失的时间;(3)护理费;(4)运输费用;(5)住院伙食补助;(6)营养费用;(七)残疾赔偿金;(八)残疾辅助器具;(九)丧葬费;(十)死亡赔偿金;(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12)精神抚慰金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赔偿权利人因生命、身体、健康受到侵害,起诉赔偿义务人造成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身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六条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对于器官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受伤致残,误工费可以计算到致残日期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法院起诉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护理费用应当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残疾受害人的护理等级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人确实有必要去外地治疗,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补偿。2车辆过户保险可以退保吗?法律分析:一般在交强险过户后,此时交强险登记在过户车主名下。当然可以退保,但是需要满足相应的情况。退保的具体情形有: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停止行驶;(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确认丢失的;(四)投保人重复投保强制保险的;(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
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送人到车辆登记地以外的地方的,被保险人必须凭新车辆户籍地的保单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办理原保单的退保手续,退保时间必须在新保单生效后。除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或者送人到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外,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保险人不受理投保人提出的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要求投保人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被保险人因质量问题或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放弃购买新车或交管部门拒绝上门,且被保险人能提供产品质量缺陷证明、销售者退货证明或交管部门拒绝上门的,保险人可在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时解除保险合同。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事故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的;(3)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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