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赖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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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
1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相关货物装卸、汽车货物运输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机动车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的货物联合运输。从事货物运输的拖拉机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承运人,是指用汽车运输货物,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二)“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三)收货人,是指货物运输合同中由托运人指定提取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四)货运代理人(以下简称货运代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货物运输,分别与托运人和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五)车站经营者,是指在车站或者站内从事货物仓储、堆存、包装、搬运、装卸的经营者。(6)运输术语是指双方同意的货物装运和到达目的地的具体时间。未约定运输期限的,自装运之日起,200公里视为一天的距离,以一天的距离除以运输里程计算运输期限。(七)承运人责任期,是指自承运人接受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止(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货物由承运人负责的全部时间。本条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托运人就货物装卸前和装卸后的责任所达成的协议。(八)搬运装卸,是指在货物运输的起点和终点,用人力或机械将货物从车辆上装卸,并运送到一定位置的作业。人工搬运距离不超过200米,机械搬运不超过400米(车站、野外作业区货物搬运除外)。第二章运输的基本条件第一节承运人、托运人和运输工具第四条承运人、托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签订和履行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运输法规、行政规章。第五条承运人应当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和货物的不同特点,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能满足所承运货物重量要求的车辆。所使用的车辆和容器应当外观整洁,车身和容器应当清洁无污染物和残留物。第六条装载特殊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应当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专用装置或者专用设备。第二节运输方式第七条托运人一次托运3吨及以下的货物,为零担货物运输。第八条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超过3吨,或者不足3吨,但货物的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车运输的,为整批货物。第九条货物体积、重量需要大型或者专用车辆运输的,应当是大型特殊重物。第十条以集装箱作为集装箱,以机动车运输的,以集装箱机动车运输。第十一条货物在规定的距离和时间内送达目的地的,为快递货物运输;应托运人要求,采用快递方式。第十二条运输010301中所列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 第十六条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需要采取特殊措施的货物为特殊货物。特殊货物分为四类(见表2“特殊货物分类”)。第十七条容重小于每立方米333千克的货物为轻泡货物。其体积按货物外走廊最高、最长、最宽部分的尺寸计算(按货物包装)。第四节货物保险和货物保险运输第十八条货物运输的保险方式有货物保险和货物保险运输两种。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由托运人决定。第十九条货物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委托承运人投保。第二十条货物保价运输,是指按照保价货物办理托运手续,货物赔偿时,按照托运人申报价格和货物损坏程度进行赔偿的货物运输。托运人只能在运单上选择投保或未投保的货物。第二十一条托运人选择保价运输货物时,货物的申报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价运输全程投保。第二十二条部分运输或者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保险费用由第一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和后一承运人协商确定,并在运输合同中注明。承运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按照无保险运输处理,由各承运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应当在运输合同上加盖“保价运输”印章。保险费用不超过货物保险金额的7%。收藏。第三章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第一节合同的订立第二十四条汽车货物运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合同的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和道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和托运人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第二十五条正规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名称、地址(住所)、电话和邮政编码;(二)货物的种类、名称和性质;(3)货物重量和数量或月度、季度和年度批量货物;(四)出发地点和到达地点;(5)运输质量;(六)合同期限;(七)装卸责任;(八)货物的价值,是否投保;(九)运输费用结算方式;(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的方法。第二十六条一次性运输合同和运单应当载明下列基本内容:(一)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的名称、地址(住所)、电话和邮政编码;(2)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和体积;(3)装货地点、卸货地点和运输距离;(四)货物的包装方式;(5)装运日期和交货期限;(6)运输质量;(七)装卸责任;(八)货物的价值,是否投保;(九)运输费用结算方式;(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的方法。第二十七条时间运输合同适用于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理人约定的时间内和大宗货物的运输。一次性运输合同适用于每批货物。承运人、托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时,运单应视为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每趟列车或一天多次短途运输的货物,运单应视为一份合同。第二十八条汽车货物运输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可能需要确认函,签署确认函时合同成立。 第二节货物托运第二十九条未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者一次性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写运单3360:(一)准确注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地址(住所)、电话和邮政编码;(2)准确标明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重量、体积和包装方法;(三)在运单上准确注明其他有关事项;(4)单一发票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人和收货人;(五)危险品和普通货物以及相互冲突的货物不能使用一张运单;(六)托运人要求自行装卸的货物,经承运人确认后,应当在运单上注明;(七)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需要更改的,必须在更改处签字盖章。第三十条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者一次性运输合同的,运单应当由承运人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填写,但运单的托运人应当填写合同编号并签名盖章。第三十一条托运货物的品种不能在一张运单上逐项填写的,应当填写“货物清单”。第三十二条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法等。托运货物的运单应当与运单记载的内容一致。第三十三条需要办理准运、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托运人在托运时应向承运人提交准运证或审批文件,随货同行。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有关单证时,应当在运单上注明单证名称和编号。第三十四条托运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其他易腐货物、易污染货物、货币、有价证券以及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货物。第三十五条寄售货物的包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以通用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在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整的原则下进行包装。依法应当执行特殊包装标准的,适用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标志、编号和图形标志进行包装、储存和运输。使用旧包装运输货物时,托运人应将与该批货物无关的包装、储存、运输的标记和编号及图形标志清理干净,并重新标注生产标志。第三十七条托运特殊货物时,托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运单上注明运输条件和特殊事项。(一)托运需要冷藏、保温的货物时,托运人应当提出冷藏温度和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温度的要求;(二)托运鲜活货物,应提供最长运输期限和途中管理及保管事项的说明,货物的最长运输期限应大于汽车运输所能达到的期限;(三)托运危险品,按交通部《危险货物品名表》;(4)集装箱运输货物的托运,按交通部《危险货物品名表》办理;(五)托运大型、特殊、笨重物品时,应提供货物的性质、重量、尺寸及运输要求说明;承运前,双方应先检查货物和运输现场情况,由托运人负责或委托承运人处理故障;运输方案同意后,办理运输手续。第三十八条整批货物运输时,散装、无包装和残次品应当按重量检查;包装和计件货物,如果托运人能按件交付,可以按件托运,不计算件数。第三十九条运输期间,动植物、尖端精密产品、稀有a 第四十一条每车有一名押运员,托运人需要增派押运员的,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承运人同意,可以适当增加。押运人员应当遵守运输和安全规定。押运人员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保管、保管和交接;发现货物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车辆驾驶人。第三节货物的验收第四十二条承运人接受凭凭证运输或者需要有关批准、检验文件的货物后,应当在有关文件上注明托运货物的数量和装运日期,加盖承运人印章,并随货查验。第四十三条承运人接受整批或者零担货物时,应当根据运单记录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方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发现与运单不符或可能危及运输安全的,不予办理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承运人应当根据接受货物的情况,合理安排运输车辆。货物的装载重量以车辆的额定吨位为限,轻泡货物按折算重量装载,不得超过车辆的额定吨位和有关装载规定的长、宽、高。第四十五条承运人应当与托运人约定运输路线。装运前,必须将运输路线的任何变化通知托运人,并按照最终确定的路线进行运输。承运人未按照约定的路线运输增加的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输费用。第四十六条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与货运站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在不隶属于承运人的货运站仓储和装卸货物。第四十七条运输期限经双方同意后,应当在运单上注明。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零担货物按批准的调度时限到达,快件货物按规定时限到达。第四十八条整批货物到达前,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零担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或根据托运人的指示及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第四十九条车辆装载有毒、易污染货物并卸载后,承运人应当对车辆进行清洗和消毒。由于货物的性质,如托运人要求对车辆进行特殊清洗消毒,应由托运人负责。第四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五十条承运人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退货、变更目的地或者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一)因不可抗力致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的;(二)由于合同一方的原因,确实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运输合同的;(三)合同当事人违约,使得合同履行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四)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或者变更合同,但承运人提出解除运输合同的,应当退还已收运费。第五十二条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道路受阻的,承运人应当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协商解决。货物装卸、提货、保管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时,3360 (1)提货,货物装卸、提货费用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按已完成里程收取运费,未完成里程退还运费。(2)返程时,收取已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免收返程运费。(3)当托运人要求绕道或改变到达地点时,将收取运费 第五十五条搬运作业应当轻装轻放,堆放整齐;清点数量;防止混合、溢出和破损;严禁将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放,危险品与普通物品混放。第五十六条性质不相抵触的货物,可以进行组装和拆卸。第五十七条在装卸过程中,货物包装破损的,装卸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并做好记录。第五十八条危险品的装卸应按照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执行。第五十九条货物在装卸作业完成后,需要用篷布捆扎的,装卸人员必须将篷布盖紧、捆扎牢固;承运人、托运人或者受委托的车站经营者和装卸人员应当编制有关清单,做好交接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加盖印章和贴有相关标志。第六十条发货人和发货人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包装后的货物应当分装交付。重容器和其他密封货物应密封移交;原则上,大宗货物应按磅或通过双主协商的方式移交。移交后,双方应签署相关文件。第六十一条承运人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对所装货物的名称、重量、件数是否与货运单上的记载相符,包装是否完好。包装轻微破损,托运人坚持装车发运的,应当征得承运人同意。双方做好记录并签字后,托运方应对运输造成的损失负责。第六十二条货物到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后,收货人应当凭有效证件租赁提货(接),无故拒绝提货(接)的,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第六十三条货物交付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做好交接工作。货物残损或不良的,承运人和收货人应共同编制货运事故记录(表略),交接双方应在货运事故记录上签字确认。第六十四条货物交接时,如果双方对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有疑问,可以要求检验和重新称重。检验和重新称重的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第六十五条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取(接收)货物。收货人逾期提取(领取)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收货人不明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货的,承运人可以根据《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第101条的规定将货物提存。第五章运输责任的划分第六十六条承运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或错交的,应免费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交给指定收货人。第六十七条承运人不遵守双方约定的运输条件或者特殊事项,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和车站保管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和车站经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和车站经营人举证后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二)货物本身自然性质的改变或者合理的损失;(3)包装固有缺陷,导致货物损坏;(四)包装外表面完好无损,内部货物损坏或丢失;(五)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扣押、遗弃或作其他处理的;(六)由于押运人员的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七)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第六十九条托运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妥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的 第七十条托运人的下列过失造成承运人、车站经营者、装卸经营者的车辆、机器设备损坏、污染或者人身伤害,以及第三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责赔偿3360。(一)托运人故意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其他腐蚀性和污染性货物以及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货物;(二)谎报或者隐瞒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3)货物包装不达标,包装和容器不良,从外表看不出来;(4)误用图形标志进行包装、储存和运输。第七十一条托运人不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货物名称或者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运、漏装以及其他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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