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21世纪,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我们可以利用航空运输购买海外货物,但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也可能发生损害。航空公司应该赔偿,那么还有谁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边肖整理了以下内容...
1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21世纪,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我们可以利用航空运输购买海外货物,但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也可能发生损害。航空公司应该赔偿,那么还有谁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边肖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航空损害赔偿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旅客自身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因民用航空器上的事故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造成旅客个人物品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件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旅客随身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损、灭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如果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件而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二)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3)战争或武装冲突;(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和内陆运输;但是,这种陆运、海运和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转运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被视为空运期间发生的损失。第一百二十六条航空运输中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其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以避免损失发生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损失的过错程度,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人就旅客的伤亡提出赔偿请求时,承运人证明该伤亡是由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也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损失的过错程度,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于索赔人或者代理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损失的过错程度,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国际航空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一)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与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二)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7计算单位。或者旅客托运人在目的地就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利益作出特别声明,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承运人应当在声明的金额内承担责任,但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的实际利益的除外。
如果托运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托运行李或货物中的任何物品被毁坏、丢失、损坏或延误,用于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一件或多件行李的总重量;但是,如果同一张行李票或同一份航空货运单中所列的其他包裹的价值因托运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托运行李或货物中的任何物品的毁坏、丢失、损坏或延误而受到影响,则在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也应考虑这些包裹的总重量年龄。(三)每名旅客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第一百三十条任何旨在免除承运人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无效;但是,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第131条。无论依据是什么,与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有关的诉讼只能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起,但不影响谁有权提起诉讼和各自的权利。第一百三十二条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有作为或者没有作为的,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是在受雇和代理范围内行事的。第一百三十三条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就航空运输中的损失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时,该受雇人、代理人证明自己是在受雇和代理范围内行事的,有权适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的,旅客或者收货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的遗失,最迟应当在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货物如有遗失,最迟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延误的,最迟应当自托运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旅客或者收货人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任何异议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在运输证明上写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除承运人的欺诈行为外,旅客或者收货人未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第一百三十五条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应当到达目的地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六条数个航空承运人办理连续运输的,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各承运人应当受本法规定的约束,并就按照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成为运输合同的缔约一方。前款规定的连续运输,除合同明确约定由第一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的以外,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只能在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对承运人提起诉讼。关于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知识很多。建议空运前了解相关知识。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