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受害人出院后的生活费、护理费有一定幅度减少的,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标准予以补偿。如果出院后确实需要护理,还是可以算护理费的。护理持续时间和护理依赖程度只能由司法鉴定机构认定。护理期应计...
1.交通事故受害人出院后的生活费、护理费有一定幅度减少的,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标准予以补偿。如果出院后确实需要护理,还是可以算护理费的。护理持续时间和护理依赖程度只能由司法鉴定机构认定。护理期应计算至当事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患者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医疗机构必须出具医嘱证明或医学证明,确定护理时间和护士人数。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的,应向鉴定(评估)机构申请,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当事人因伤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残疾人护理等级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辅助器具的配备情况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003010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受伤致残,误工费可以计算到致残日期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法院起诉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护理费用应当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残疾受害人的护理等级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第十一条营养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十九条护理、辅助器具或者残疾赔偿金的支付期限超过固定支付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进一步支付护理、辅助器具或者残疾赔偿金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的,或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义务人继续支付五年至十年的相关费用。2交通事故伤者出院未痊愈时,如果伤者已完全康复,则伤者没有必要提出任何索赔。如果伤者伤残或出院后未康复,可以继续向加害人索赔。伤残者有相关赔偿费用。对于治疗后未痊愈出院者,仍可依据相关法律主张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法律依据:010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四)明知是无牌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行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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