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保障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1.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保障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实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范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并纳入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三条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第四条本规范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分为A类和b类,具体交通违法行为分类见附件。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负全责(一)一方有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无交通违法行为的;(二)一方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3)仅涉及一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1)一方有A级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只有B级交通违法行为;(2)一方同时有A类和B类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只有A类或B类交通违法行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1)双方同时只有A类交通违法行为;(2)双方同时只有B级交通违法行为;(3)双方同时存在A类和B类交通违法行为。第八条交通事故后一方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对方实施A类交通违法行为的,逃逸方承担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逃逸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责任认定。一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有甲、乙类或者甲、乙类交通违法行为,而另一方没有甲、乙类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1)一方只有A类或者A、B类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在此基础上有第一款所列行为,另一方只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二)一方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且仅属A级交通违法,另一方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且仅属B级交通违法;(三)一方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包括A类、B类交通违法行为,而另一方只有A类、B类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在此基础上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四)一方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且仅有A类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仅有A类或者B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五)一方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且仅有B级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仅有B级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仅有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六)一方实施第一款所列行为,具有A类、B类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仅实施A类、B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一)一方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仅发生A类或者B类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仅发生A类和B类交通违法行为的;(2)双方只有甲、乙类或甲、乙类交通违章的
第十二条对本规范未列明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勘验、调查、检验、鉴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第十三条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2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解决纠纷的情况有哪些?1.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决纠纷?第一,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乙方对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如果满足这两个条件,纠纷可以自行解决,也可以自行解决。这种事故之所以快,是因为没有行政干预。但是,正如任何事物都有边界和范围一样,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摆平”,这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伤者而改变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客、过往车辆驾驶人、行人应当给予协助。2.仅造成车辆损坏或者轻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号码、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表、碰撞地点、赔偿责任等约定或者书面记录。发生交通事故,立即离开现场并共同签字,协商赔偿金额和方式。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当事人也可以就损害赔偿进行协商。3.当事人自行离开现场后,就损害赔偿问题协商未达成报警协议的,应当向交警提供当事人签字的交通事故书面记录。交通警察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4.当事人在交通事故现场未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进行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实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查证交通事故不能成立,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四)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坏或者轻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理由有争议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七)造成死亡、重伤或者轻伤的;(八)较大财产损失;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货物重量、体积、损失后,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提供有资质的检验、鉴定和评估机构对受伤人员进行伤残评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委托他人进行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复试、鉴定、评估申请限一次。复检、鉴定、评估的周期与检查、鉴定、评估的周期相同。8.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不得公开尸检。尸检需要亲属同意。检验结束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发生后,可以进行理赔,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理赔过程中不得损害个人权益。所以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以免引发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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