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注册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1. 改变车身颜色的;2. 更换发动机;3. 更换车身或车架;4.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5...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规定:
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注册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
1. 改变车身颜色的;
2. 更换发动机;
3. 更换车身或车架;
4.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5. 将车辆使用性质改为非营运车辆或者将非营运车辆改为营运车辆的;
6. 车主住所迁出或迁入车管所管辖区域。
7.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车主,需要将登记的车主姓名变更为另一个车主姓名的,可以在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
自己名下的两个车牌不能互换,车主需要变更登记才能更换车牌,但变更登记后会收回原车牌。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1. 第十二条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变更机动车号牌的,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2.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注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涉嫌走私或者抢劫的机动车,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补发或者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