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法医可以在网上做鉴定吗?交通事故法医可以在网上做鉴定吗?能做;公民请求法院判决时,应先向有关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判决请求。如果这部分经过审查符合判断条件,可以指令或聘请专业法医或法医判断部分的...
1交通事故法医可以在网上做鉴定吗?交通事故法医可以在网上做鉴定吗?能做;公民请求法院判决时,应先向有关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判决请求。如果这部分经过审查符合判断条件,可以指令或聘请专业法医或法医判断部分的医生对法医问题进行判断。判断是否守时时,受害方一般应在场,并提供相关伤害资料,包括印象陈述、x光片、CT片、受伤物体、照片、证人证言等。请求法院判决时,应注意以下几点:33601。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官,自动提供相关伤情信息、证据和检查材料,如实接受法官的询问、调查和检查。2.在审判过程中,不允许有欺诈和伪证。提供伪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3.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司法鉴定的内容,否则该判决无效。4.如果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满意,可以要求对判决中双方认可或者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部分从一开始就进行判决。5.判决完成后,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返还的有关材料、证据和样本,以备后用。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可以要求什么?事故司法鉴定项目1。损伤程度判断:表示轻伤、重伤、轻伤判断或伤害判断。2.伤残程度判断: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战斗伤残。3.因果联系判断3360是指损害与疾病之间的联系判断。4.医疗纠纷司法裁判3360医疗行为是否存在错误,如果存在,与患者死亡或伤残的关系。5.安全理赔的认定:意外伤残、重疾、全残或残疾是否符合安全理赔的要求。6.同一印模资料的鉴定3360提供的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7.损伤后损失时间的回顾:合理判断损伤后休息时间的长短。8.护理依赖和医疗依赖的判断。3360受伤或伤残后护理和医疗依赖的判断。9.损伤对象的推断或损伤机制的分析3360从损伤形态估计损伤对象或分析损伤构成机制。交通事故的定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因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应具备以下要件:3360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会造成交通事故。比如行驶中行人与行人发生碰撞,不会造成交通事故。(2)发生在路上。道路是指道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通行的场所。(3)发生在体育运动中。指车辆行驶或停车时发生的事件。如果车辆完全停稳,行人主动与车辆或乘客发生碰撞上下车,造成拥挤、摔倒、人员伤亡等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4)出事了。指碰撞、碾压、刮擦、翻车、撞击、爆炸、火灾等现象之一。(5)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事态是由事故当事人(肇事者)的过错或偶然行为造成的。如果是人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6)必须有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仅指直接损害后果,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7)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是过失或其他意外因素。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是故意,不属于交通事故。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受害人有身体残疾,可以向专业机构申请鉴定
由于刑事诉讼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展开的,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追诉对象,案件的结果与他们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虚伪性是极其巨大的。只有其他证据的验证和支持,才能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2.从口供来源看,讯问程序是否合法。审查翻供的资料,庭审中说了什么,翻供的动机和目的,有没有攻守同盟,有没有串通,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诈骗翻供,点名翻供,翻供。3.要进行推理,检查口供和借口是否合理。当时当地条件下被告人是否认罪或辩护,认罪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动机、目的、后果等。结合被告人的身份和与被害人的关系,分析这些情况是否可能,是否合理,认罪前后是否有矛盾等。4.在审查判断几个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时,要考虑他们有共同利益。由于在共同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每个人都有矛盾。如果他们的口供一致,就要严防串通或者攻守同盟。如果他们的供词自相矛盾,要注意他们是否推卸责任,责怪他人。当然也有个别人什么都会做。一个人要负起责任,掩护别人的情况,我们也要注意。5.检查被告的素质。被告人的素质和一贯表现是其能否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主观因素之一。6.检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一种常见而有效的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是结合全案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看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二、口供的作用?(1)被告人供述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其客观真实性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嫌疑人最清楚自己有没有犯罪。如果他能说真话,他就能说出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而成为反映案件事实的最详细、最真实的证据。即使案件不是被告人所为,他也比别人清楚,能充分陈述与自己无关的理由。所以,一份真实的口供,无论有罪还是无罪,都有可能成为有力的证据。嫌疑人有没有犯罪,他最清楚。事实证明,经过调查核实,符合案件客观情况的口供,能使正在调查的案件迅速脱颖而出。从这个角度来说,口供的作用是独特的,不可替代的。这也是口供在侦查阶段一直被重视的原因。近年来,实践中的例子很多。例如,1993年6月至1997年4月,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公安局共查处刑事案件237件,其中检察院和法院认定有罪并判刑的有229件。我注意到,这229起案件中,有223起,占97.4%,是从口供中突然揭露出来的。其中,8起无罪释放或重复调查且争议未解决的案件与认罪或不认罪有关。由此可见,口供在侦查破案中的实际作用是极其巨大的,这种作用可以说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挥。(2)正是由于口供的巨大实际作用,对侦查机关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隐藏的危机会越来越明显。主要在:1。刑侦工作模式的刚性。随着口供成为一种快速的取证方式,在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看来,刑侦工作方法被简化了。长期以来,我习惯并依赖于“查明真相、排队等候、发现嫌疑人、突击讯问、破案”的案件侦破方式。刑事侦查基础设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刑事技术
对此,很多侦查人员深有体会,他们所谓的嫌疑人“指着兔子赶人走”,往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耽误宝贵的调查取证时间。因此,由于证据收集不及时,导致一些案件结案的关键证据永久缺失,造成既不能认定也不能否定的疑难案件。3.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有很多,但最直接的原因应该是过度依赖口供在侦查过程中的作用。口供的使用提高了侦查效率,节约了侦查资源,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表白的多变和脆弱也是不争的事实。当庭翻供的报应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光靠翻供定罪造成的冤假错案也不少。更可怕的是,迷恋口供导致刑讯逼供,侵犯人权,已经成为中国司法实践的痼疾,理应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悲哀。交通事故也会对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那么,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后,交警部门也会要求双方录口供。所以在录取口供的时候,也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和实施求真。同时,在侦查案件时,会将当事人的供述与实际侦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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