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祸后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车损险的理赔程序包括以下步骤:报案、查勘定损、签审理赔文书、理算审核、审批、赔付、结案等。1.报案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报案;车险公司后台接到报案后,会要求客户立即填写《业...
1车祸后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车损险的理赔程序包括以下步骤:报案、查勘定损、签审理赔文书、理算审核、审批、赔付、结案等。1.报案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报案;车险公司后台接到报案后,会要求客户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2.查勘定损员应在接到保险公司后台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文件;指导客户填写相关索赔文件。3.签收并检查索赔文件。业务部门和各保险支公司后台人员对客户提交的理赔文件进行审核,对手续不全需要补充的文件向客户进行说明,对文件齐全的理赔签字后将黄色复印件返还被保险人。整理好理赔文件和存储资料后,提交给财险部理赔科。4.调整和审查。所有赔偿案件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并提交核赔科负责人审核。5.审批财产保险部权限内的理赔,并提交给负责理赔的经理审批;逐步提升财产保险部门的权限。6.付款并结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3)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003010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003010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事故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的;(3)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全国统一的赔偿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限额。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由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农业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003010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的孳息;(五)其他资金。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并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赔偿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03010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核查,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赔偿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支付抢救费用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后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抢救费用。03010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03010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核实相关情况,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03010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103010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被电瓶车逆行撞的电瓶车责任的法律分析:电瓶车逆行撞的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非机动车逆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非机动车承担比较大的责任。机动车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非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和下列情况确定双方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当以行为责任、因果关系、通行权和安全性为原则。(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须由其行为引起,未实施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交通事故鉴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技术鉴定。当识别
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即因果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故障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当事人的行为”为依据。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首先要看“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然后再确定“行为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了作用,作用的大小。至于那些在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只有那些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1.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肯定在事故中起了作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其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比例”。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了作用。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没有起到作用。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一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鉴定是技术鉴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时,只需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实际属于事故原因即可。事实上,我们可以借鉴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用必要条件规则。根据必要条件规则,所有构成后果发生的必要条件的条件都是事实原因。其检验方法包括:一是“如果没有”检验,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不是事故原因;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就不会有危害事实。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一切作为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都是事实因果关系的原因。二是排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排除,事故仍会按照原来的因果顺序和方式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原因。三是替代法,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改变为无过错行为,或者其不作为改变为适当行为,仍会发生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则行为人的原行为不是事故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明显的缺点是“即使行为没有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追因逐果的思维逻辑。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通常的规则不能用于证明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确定规则,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这一规则要求责任人证明他所负责的行为或事件不是损害的原因。如果他不能证明,就认定有事实因果关系。该规则还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的责任人和
交通事故鉴定作为一种技术鉴定,应当明确事故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鉴定只是证据之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角度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考虑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三)路权原则路权原则是区别对待的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遇有交警现场指挥,交警应听从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保证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不同方式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交通设施为所有交通参与者提供了他们自己的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机动车都有自己的路线。但是,在目前的交通环境下,绝对的“专用道”少之又少,“过路”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是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的道路的行为,即“以路会车”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安全。在交通事故的认定中,如何体现不同方式原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道路避让原则要求交通参与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本道路以外的道路。当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除外,比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经过道路时,可能会与借用道路的本车道参与者发生冲突。为了保证安全,需要知道谁有义务主动预防冲突。道路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认定交通事故中仍应发挥规范作用。2.行人在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过马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既然已经确定了道路避让原则,那么认定这类事故的思路就有了一定的概念,就是道路通行的人要比经过这条道路的人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这个原则有其特殊性。103010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当行人穿过人行横道时,他应该停下来让道。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应当避让过马路的行人。”该州还允许容易影响交通的电瓶车进入道路,以便更容易在短距离内行驶。即使有相应的法规来约束他们的随意行为,也不能防止有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在路上逆行时被电瓶车撞上。这个时候责任主要是电瓶车造成的,所以他们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交通的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003010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当行人穿过人行横道时,他应该停下来让道。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应当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103010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遇有交警现场指挥,交警应听从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原则下进行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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