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交通事故不能追究责任怎么办?从司法实践来看,除非有现场视频、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线索,一般很难单从现场认定“二次撞击”现象。至于刹车痕迹是否做好了与行为人发生碰撞的准备的证据,一般可以辩护为因疏忽大...
二次交通事故不能追究责任怎么办?从司法实践来看,除非有现场视频、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线索,一般很难单从现场认定“二次撞击”现象。至于刹车痕迹是否做好了与行为人发生碰撞的准备的证据,一般可以辩护为因疏忽大意或轻信而可以避免的主观过失,因此这类证据不能作为直接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但在交通事故二次碰撞的原因中,“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在逻辑上属于矛盾关系,即不能同真同假,必须有一真一假。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二次碰撞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主观故意,就意味着对方至少是主观过失。同时,交通事故中的次生影响是由交通违法行为或事故造成的。交通事故本身符合交通肇事罪条件的,即使因过失行为造成二次影响,也以交通肇事罪吸收,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绝离开现场,被迫离开。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办理。交通警察撤离现场后,应当对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车辆类型和车牌号、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位置等进行辨认和记录。根据现场固定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陈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依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第二次酒驾处罚标准驾驶证3360近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交通管理大队机动中队民警在成吉思汗大街山水小区路口巡逻时,发现一辆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现代轿车突然停在路口。这一异常行为引起了巡逻交警的怀疑,民警立即上前要求司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检查中,对驾驶员王进行酒精测试后,发现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当巡警将该男子及车辆带回大队进一步询问时,在公安内网查询发现,驾驶人王某于今年1月12日饮酒后被赛罕区交警查获。当时的酒精检测结果是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8毫克,王被罚款2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原来,3个月前,王因酒驾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暂扣。3个月后,王无视交警的劝阻和处罚,竟然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抓获。鉴于王的行为属于第二次醉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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