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紧急交通事故判决书紧急交通事故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男,1979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陆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肖石因与被上诉人...
1紧急交通事故判决书紧急交通事故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男,1979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陆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肖石因与被上诉人龚发生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08)民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陆俊、被上诉人龚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终结。陈述原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张X不服一审判决,其主要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导致货车侧翻的主要原因”违背客观事实,是错误的。第二,从事件的整个过程来看,被上诉人的货车被电话线追尾并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充其量是一种诱因。原判认定他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是错误的。二审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为驳回被上诉人的上诉。被上诉人龚X主要辩称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比例适当,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2.紧急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如何认定责任?1.紧急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如何认定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造成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险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当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牺牲较小的利益为代价,保护较大的利益的行为。我们只研究涉及交通伤害的紧急避险,比如突然刹车失灵,司机撞上路边摊造成的财产损失,避免很多汽车冲入人群造成的人员伤亡。要构成紧急对冲,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损害,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必须受到现实危险的威胁,即危险必须现实存在并已威胁到上述合法权益的安全。危险的来源有很多,如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危险、饲养动物造成的危险等。(2)危险一定在发生。如果危险尚未发生或过去,紧急避险不再适用。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限于危险制造者,因为紧急避险中危险的原因可能来自自然原因,没有制造者,也可能有人为的制造者,但紧急避险不限于危险制造者。(3)紧急避险必须作为最后手段。如果当时按照路人的一般技术标准,本可以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达到避险目的,但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那么避险人仍需承担赔偿义务。(4)紧急避险保全的利益应大于受损利益。这个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比如为了救自己的命而牺牲别人的生命,为了救自己携带的少量东西而破坏国家重要资产。
如果紧急避险的危险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且紧急避险符合上述要件的要求,则构成对避险人的免责,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危险是自然原因造成的,且紧急避险符合上述要求的,原则上应构成免责。但根据情况,不排除对冲者根据公平原则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在保证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本案中,郭虹在过马路时没有注意避让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危险。在郭虹的交通事故中有一个大错误。作为交通事故中造成危险情况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时候,交通事故不一定是司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是为了救孩子的命。这种情况是紧急避险。这个时候司机可能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此没有责任,还是可以认定为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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