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驾肇事逃逸车辆赔偿规定随着我国对醉驾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醉驾现象依然屡禁不止。酒驾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有些司机会选择逃逸。针对这种现象,我国有相关的赔偿规定。下面就让边肖给大家带来《醉驾逃逸车辆...
1.醉驾肇事逃逸车辆赔偿规定随着我国对醉驾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醉驾现象依然屡禁不止。酒驾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有些司机会选择逃逸。针对这种现象,我国有相关的赔偿规定。下面就让边肖给大家带来《醉驾逃逸车辆赔偿条例》的相关内容。让我们来看看。一、醉酒驾驶肇事逃逸车辆的赔偿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在事故中未造成重伤、死亡的,逃逸的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行为人的处罚是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机动车驾驶证扣12分。因违反交通管理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发生事故后逃逸的,吊销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有哪些交通事故后的逃逸?1.酒驾,逃避酒精检测,事后接受处理。如果事故车辆驾驶人酒后驾驶,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血液酒精检测,离开现场,逃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几个小时后或次日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醉酒驾驶,就可以认定其醉酒驾驶逃避了行政处罚,交通肇事逃逸。2.报案后逃逸。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及时报案,但报案后逃离现场,脱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效控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3,在现场隐姓埋名不承认自己是肇事车辆的司机。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没有离开现场,而是隐瞒身份,不承认自己是事故车辆驾驶人,被抓获归案或者投案自首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在现场“隐去姓名和身份”的实际效果和“出逃”是一样的。从表面上看,巡查现场的交警在现场找不到肇事车辆的司机,本质上和“逃离现场”是一样的。虽然人和车都在现场,但司机对事故车辆置之不理,本质上和弃车逃逸是一样的。4.冒名顶替者。事故发生后,如果事故车辆驾驶人发现冒名顶替者,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冒名顶替”的实际效果和“出逃”是一样的。从表面上看,勘验现场的交警在现场找不到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本质上和“逃离现场”是一样的。不管事故车辆的真正驾驶人是否在现场,无视事故车辆本质上和弃车逃逸是一样的。逃逸者构成犯罪的,冒名顶替者涉嫌包庇或者作伪证;逃逸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冒名顶替者为“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予以治安管理处罚。5.肇事车辆司机认为事故与自己无关,驾车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的驾驶人认为自己的车辆与其他事故车辆没有联系,事故有
6.开(弃)车逃逸时送伤者去医院。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驾驶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期间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继续逃逸,脱离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效控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三。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赔偿标准(一)医疗费用赔偿标准医疗费用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后,为进行医学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103010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对于器官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103010对医疗费用等具体损失采取差别补偿原则,即实际支付多少。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补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治疗后损伤体征固定,功能障碍仍然存在,或者损伤尚未恢复的情况下,第二次所需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特定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等差,而是基于损害赔偿的社会适当性和社会正义性,为损害设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二)护理费补偿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103010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规定计算误工费;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残疾受害人的护理等级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被害人实际护理期超过法院确定的护理期,被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进一步支付护理费用,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护理费用5-10年。如果被害人实际护理期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赔偿义务人已一次性支付全部护理费用,是否应当返还多余的护理费用?我们认为,由于判决确定的护理期是法官基于法律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受害人基于法院判决一次性获得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没有义务返还多收的护理费,也不允许赔偿义务人索取。(三)误工费补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受伤到完全康复期间(即误工费)因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损失或减少的工作和劳动所获得的补偿费用。103010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状况确定。损失时间被确定
103010实际费用和误工费按实际差额赔偿。原《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一方误工费不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国有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损失的时间没有最大限度。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1。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证明;2.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的实际减少额。受害人受到损害后,用人单位未能扣缴或者克扣受害人全部收入的,误工费不予补偿或者少付。(四)交通费补偿标准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伴人员为就医或转院治疗而实际发生的费用。103010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伴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按照侵权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支付。主要交通工具是普通公交车。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和出租车,但受害人应当说明其使用的合理性。运输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如果没有,则应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间或死亡被害人住院期间需要补助伙食的费用。103010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人确实有必要去外地治疗,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补偿。住院津贴是给住院的“受害者”的。如果受害者没有住院,就没有这种赔偿。(六)营养费补偿标准营养费是指人体在受损后,不能通过日常饮食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需求,必须从其他食物中获取营养而为其代谢变化所支付的费用。103010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七)丧葬费补偿标准。丧葬费按被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总额为六个月。如果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而死亡,不论受害人的职业、地位、工作、性别、年龄等的差异。而且不论他生前住在一个城镇还是一个乡村,在谈到丧葬费的标准时,都没有什么区别,都应当适用同样的标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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