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解释《交强险条例》第八条?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
1如何解释《交强险条例》第八条?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条例》第八条应该如何解读?下面,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次年,被保险机动车仍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保险费率。重复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提高保险费率。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的,不提高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本条对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和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规定了不同的奖惩。说明:该条的立法目的是建立“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国家强制保险制度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制度,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维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同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促进道路交通畅通。二是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费率浮动机制,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利用费率经济杠杆的调节功能,提高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改善。这篇文章体现了第二个目的。“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更加科学、公平、合理。保险公司以不盈不亏为原则经营强制保险,其赔偿资金来源于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也就是说,其赔偿最终由广大被保险人承担。如果安全谨慎驾驶的驾驶人与不注意交通安全、经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事故频发的驾驶人缴纳相同的保费,实际上形成了交通安全记录良好的驾驶人为交通安全记录不良的驾驶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买单的不正常现象,客观上纵容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安全驾驶的被保险人不公平,也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改善。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是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浮动费率机制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政府通过市场机制的辅助手段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交通安全和管理效率的提高。以上是鲁花边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可以咨询,或者直接委托帮助您走出用车困境。
2 .向保险公司申请强制保险理赔应提供以下材料:(1)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赔偿申请书;(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明;(5)被保险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记录交通事故的协议;(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人身伤害程度的证明,相关医学证明,以及相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7)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事故伤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内的人身伤亡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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