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
1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机动车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进行监督检查。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查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第二章保险第五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中国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一般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核定保险费率。中国保监会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中国保监会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整体盈亏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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