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5年第17号)明确规定:
一.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二.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三.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也就是说
你可以任意选择一家你信任的维修店进行保养维修
而不是非去4S店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