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我看了一下,有两种说法,第1种是就是保险公司赔,第2种就是网约车公司赔。这个关键是要打官司的。2019年6月某日,王某驾驶车辆与张某的车辆追尾,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全责。事故当天,张某将车辆送修。后张某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其修车期间的误工费损失。一审中,张某提交某网约车公司确认函、银行明细等,证明其为某网约车公司全职司机,收入约每天440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造成张某车辆损坏,经认定王某全责,故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确与网约车公司签有《服务合作协议》且持续全天运营,结合银行流水及运营费明细,对张某诉讼请求酌情支持,判决王某给付张某5100元误工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资质的车辆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张某驾驶车辆虽然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其主张损失系车辆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停运损失,但应符合相应条件,包括将车辆的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张某驾驶的车辆未变更使用性质,亦未取得上述运输资质,不能认定其属于合法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性活动,故对于其所主张的停运损失不予支持,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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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停运损失及其法律规定
车辆停运损失是指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后造成的损失。如果被侵权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由此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亦是车辆停运损失。因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故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偿。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