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受害人的交通事故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实际情况确定,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目前交强险总责任...
1.对受害人的交通事故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实际情况确定,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目前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为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用1.8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限额。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农业部门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条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为充分发挥交强险的保障功能,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将交强险责任限额由12.2万元提高至20万元, 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为0,无责赔偿限额按同比例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1800元2如何调解伤者的强制保险赔偿是有限度的。超过赔偿限额的,由事故发生方负责赔偿。强制保险理赔有规定的理赔范围,主要包括死亡和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同时还有一种情况也在理赔范围内,就是被保险人对这次道路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必须进行理赔。如果已经购买了其他商业保险,出险后一定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如果赔付不足,其余部分由商业保险的第三者保险补足。如果交强险限额内已经满足赔付,商业险就不用再赔付了。商业险是强制险的补充,不存在弄两份的问题。所以,只通过投保强制保险来投保商业保险,其实是非常不明智的选择。只投保强制保险,车主要承担较大的赔偿风险,也会导致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保留剩余部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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