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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驶证过期保险拒赔合法吗?为了防止交通事故造成巨大损失,一般车主都需要购买保险。发生保险事故,符合理赔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保险理赔。那么,驾照过期保险拒赔合法吗?今天,边肖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案件回放】2014年3月,秦为其所有的A车办理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保险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条规定:“发生事故时,被保险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二章车辆损失保险第四条规定:“发生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保险公司在上述条款中加了黑体字。秦本人在保险单上签了字。2014年5月,秦驾驶该车与乙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秦全责。车A修4万多,车B修1万多。事故发生时,甲车行驶证上写明:“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2月”。秦直到事故发生后才进行车辆年检。秦认为,虽然年检义务在自己一方,但保险公司有提示车辆是否年检、行驶证是否过期的义务,且上述义务是保险公司的基本审核义务;本案投保时,行驶证年检已经失效。被告既然同意承保,就应该承担索赔责任。请求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两辆车的修理费。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约定的责任限额内给付秦保险金2000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秦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解释】1。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当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也对原被告生效。2.法律不禁止未通过年检的车辆投保,且在投保时,被告的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提示免责条款的义务。秦仍未按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秦本人存在过错。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故不采纳秦的意见。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伤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事故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的;(3)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对于保险合同中所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保险合同中“免责”或“除外责任”的部分条款,以及分散在保险合同其他部分的免责条款,如免赔额、免赔额、比例赔偿等,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都应提示投保人。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一般免责条款,保险人还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