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扣驾驶证的相关法律依据一、交通管理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本补充规定由公安部于1991年1月3日发布,是对1988年7月9日发布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的补充。《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10种...
1暂扣驾驶证的相关法律依据一、交通管理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本补充规定由公安部于1991年1月3日发布,是对1988年7月9日发布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的补充。《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10种可以暂扣驾驶证正、负照的行为:4。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驾驶证的负牌: (一)需要处罚的;(二)对当场处罚有异议的;(三)被处以罚款,无法当场缴纳罚款的;(四)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查处的。5.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证证和副证同时暂扣: (一)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无驾驶证凭证和无暂扣凭证;(四)驾驶车辆超过暂扣证件有效期的;(五)在暂扣证件有效期内再次违法的;(六)使用转借、挪用、涂改、伪造或者冒领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根据这个补充规定,只要你因为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就可以扣你的执照,只要你受到处罚,而且这个处罚不是当场执行。二。处理交通违章的程序。这一规定由公安部于2000年3月1日实施,取代了1988年的处罚程序。46号令规定了九种可以暂扣驾驶证的行为: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一)不能当场缴纳罚款的;(2)不在本辖区的机动车驾驶人需要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者需要按一般程序处罚的。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原机动车驾驶证: (一)无副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凭证》;(二)驾驶机动车超过《凭证》有效期的;(3)在《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反规定的。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一)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暂扣的;(二)交通违法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三)造成交通事故或交通肇事等犯罪嫌疑人的;(四)驾驶与被查获的走私、被盗机动车特征相同的机动车的。有本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46号令与其前身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基本上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违章,不按简易程序处罚,就可以扣证。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第69号令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是目前行之有效的程序。69号令规定了六种可以暂扣驾驶证的行为: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得分达到12分的。相比46号令,69号令有了明显的变化,可以扣分的行为大大减少。只要不当场处罚就不能再扣证了,发生交通事故也不能再扣证了。来自:中国交通事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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