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它是一种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社会福利保险。自实施以来,实务界对债权范围的具体适用理解不一,分歧较大。这有效保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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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它是一种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社会福利保险。自实施以来,实务界对债权范围的具体适用理解不一,分歧较大。这有效保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正确发挥了交通强制保险的社会功能,形成了极大的阻力。在此进行论证和讨论,以统一对强制保险制度的认识。一、成立的背景、性质、职能和特点。(1)背景。20世纪90年代以来,机动车数量也迅速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逐年上升。以前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自愿投保的。现实生活中,第三方商业保险覆盖率较低,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救治和赔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强制保险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同时,该法第76条规定了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和原则。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正式建立交强险制度,并于当年7月1日生效。(2)性质和功能。交通强制保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属于强制责任保险,其本质是一种商业保险,具有公益性和合法性。强制保险设立的初衷是保障生命。(3)首先,它突出了社会福利的目的。第二,它是合法的,强制性的。交强险是国家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的,是合法的。第三,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制度。确立强制保险法律关系的保险合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一种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合同。交强险框架下的第三者,在受到意外伤害后,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建立商事三方保险合同关系的保险合同应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能直接向保险人主张赔偿。四是保障范围明显扩大。一是一直采用严格责任赔偿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机动车有无事故责任,无论事故责任大小,保险公司都必须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不设免赔额或免赔额;第三,除了法律规定,承保公司几乎没有其他除外责任。对于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况,《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另一方面,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被保险人有过错时,保险公司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越大,保险公司的免赔率越高;被保险人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盗、被抢劫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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