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车辆保险:安全【案例简介】某运输公司与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签订汽车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公司50辆车全部投保。这份保险合同还约定,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车进行安全检查。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和交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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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车辆保险:安全【案例简介】某运输公司与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签订汽车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公司50辆车全部投保。这份保险合同还约定,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车进行安全检查。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和交管部门对公司车辆进行了多次安全检查。运输公司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在添麻烦,所以采取了不合作的态度。保险公司通过检查发现,部分车辆保养状况差,带病行驶,隐患多。其以书面形式要求运输公司停产检修8辆大修期后仍带病行驶的货车,但运输公司不予理睬。一个月后,两辆货车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2万元。运输公司去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了解到,事故涉及的两辆车均为保险公司已书面要求运输公司停产检修的车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安全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保险人提出消除建议,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否则,被保险人应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责。运输公司不服,说他们的车辆都上了保险,都通过了交管部门的年检,应该是合格的。车辆要不要停产检修,应该由单位自己决定,外人无权干涉。保险公司怕出事,建议停止手术。如果车辆不开,当然就不会发生事故。即使他们需要大修,保险公司也应该延长保险期限,扣除他们大修期间没有开车的时间,这样才公平。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去做。因双方分歧过大,无法协商解决,运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保险理赔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运输公司败诉。[点评]本案中,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当有效。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关于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作为被保险人的运输公司,在投保时履行了基本义务:如实告知并缴纳保险费,但合同中也约定了被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义务,如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接受保险公司的安全检查等。003010规定,经济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财产合同也是一种经济合同,也应遵守完全履行原则。更有甚者,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还特别约定“保险人可以对运输公司的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合同依法生效后,保险公司多次按合同对运输公司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但运输公司拒绝停产检修带病车辆。其实这是运输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同时,运输公司在大修期后仍不修理其汽车,继续运营,不仅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未尽到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也未尽到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大时的通知义务。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份保险合同在签订时是合法有效的。由于被保险人(运输公司)未能履行义务
《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二、三款更为具体:“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经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检查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并及时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103010第三十六条也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风险增加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设定这样的义务,是为了督促其主动对保险财产履行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财产损失。同时,通过授权保险人对保险对象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保险人可以建立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监督制度,维护保险对象的安全。此外,通过将保险与防灾相结合,保险人可以充分发挥自身在防灾防损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济实力优势,有效地将不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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