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7日,刘海龙死于昆山市震川路海明,备受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余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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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7日,刘海龙死于昆山市震川路海明,备受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余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视频:昆山“宝马男子砍伤被杀”案,属于海明自卫,现由“昆山公安微警务”报道如下: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海明刘海龙死亡案引发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将此案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车行驶至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交叉口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余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里拿出一把砍刀,对准海明连续砍去。后来海明抢了砍刀,捅了几下,砍了几下。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二。昆山市公安局在调查查明事实并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派员赶赴昆山指导案件侦破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讯问、视频调查、勘验鉴定,已查明案件事实。(一)涉案人员情况: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远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作案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工作。余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宾馆工程部工作。作案时,刘某某(男)、(女)、唐某某(女)与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刘、唐下车劝说,未参与案件。余海明的同事袁某某没有参与此案。(二)查明主要事实1。案件的起因。事发当晚,酒后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载着刘某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强行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险些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余海明相撞。双方随后发生了争执。2.病历。刘某某先下车,与余海明发生争执。当他的同伴劝说他回到车上时,刘海龙突然从车上下来,向前推搡和踢打余海明。经劝说,刘海龙继续在后追赶,后返回宝马车内取出砍刀(经鉴定为尖角双刃刀,全长59cm,其中刀刃长43cm,宽5cm,为管制刀具),持刀连续击打海明颈部、腰部、腿部。打大砍刀,把它扔掉。余海明抓起砍刀,刺伤了刘海龙的腹部和臀部,砍伤了他的右胸、左肩和左肘。刺伤过程持续了7秒。受伤后,刘海龙跑向宝马车,余海明继续砍了两刀,但没有打中。其中一辆撞上了车(经查,车左后窗下缘有一道7厘米长的刀痕)。刘海龙跑到宝马车的东北侧,余海明回到宝马车上,拿出车里的刘海龙手机放进口袋。警察到达现场后,余海明将自己的手机和砍刀交给了警察(余海明称,拿走刘海龙的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报警报复)。3.案件的后果。刘海龙逃跑后,倒在宝马车东北侧30余米外的绿化带内,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过法医鉴定
三。案件定性及原因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余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主要理由如下:(1)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断“殴打”的核心是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考虑是否属于“犯罪”,不能要求辩护人在紧急应对的情况下做出理性判断,也不能以辩护人受到的实际伤害为依据,而应当根据现场的具体情景和社会普通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然后用刀连续击打他。其行为已严重危及海明的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行为应认定为“伤害罪”。(2)在刘海龙,非法侵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海明的纠纷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打了海明一拳,然后又回到车上拿出自己的砍刀。连续打了海明几次后,不法侵害升级。刘海龙的砍刀掉在地上后,他又抓起了刀。刘海龙受伤后,他仍然没有放弃进攻的迹象。余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受到刘海龙暴力事件的威胁。(3)海明的行为是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余海明拿刀后,在7秒内刺砍了刘海龙的5刀,以及追赶时被抛砍的2刀(未中)。虽然有时间间隔和空间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的行为。此外,余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搜查刘海龙的手机,防止对方聚众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以上是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公安微警务”通报的主要内容。根据这个案件的通报结果,网友们都表示非常满意,这是大家都希望看到的结果。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随时留言讨论。人民的意志,请赞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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