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意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时形成的文件材料。它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性...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意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时形成的文件材料。它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性文件,其目的是为了分清事故责任,依据交通法等法规对肇事者做出正确、适当的处罚,为以后的事故损害赔偿奠定基础和提供依据。教育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研究交通事故规律,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和事故原因分析;(四)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或者事故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2.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时限规定:当事人对交通警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将决定是否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确实不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或者调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原交通事故责任;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内容。与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核对一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有异议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复核。当事人逾期提出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复审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查限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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