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转移登记(摘自124号令)第十八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地车管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处理车辆涉及的道路交通...
1机动车转移登记(摘自124号令)第十八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地车管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处理车辆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应当由现机动车所有人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和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驾驶证;(五)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认可的转移证明;(六)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现所有人在车管所管辖区域内居住的,车管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码拓印膜,审核提交的证件和凭证,收回号牌和行驶证,确定机动车新的车牌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不在车管所管辖范围内的,由车管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车辆档案内容不一致的;(二)海关监管机动车未经海关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三)机动车处于抵押登记和质押备案期间的;(四)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二)、(七)、(八)、(九)项的情形。第二十一条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拍卖,或者仲裁机构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现机动车所有人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管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失效,并在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转移登记有关问题(摘自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证书能否补办。条件:1。机动车登记证书遗失、灭失或者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补发或者换发。2.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大疾病、残疾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持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1.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的合法证明,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之后的任何车辆登记,比如过户、过户等。是需要开具的,上面记录了车辆的相关信息,相当于车辆的账本。2.第五十二条《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登记的证明文件,记载本办法规定的登记事项。003010不随车携带。机动车过户时,机动车过户登记费100元/对,摩托车70元/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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