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怪就怪交强险的“无责赔付”。自交强险实施以来,公众的批评除了对其“暴利”的质疑外,还集中在“无责赔付原则”上。“是别人打了我,让我先赔偿他400块钱。原因是什么?"对交强险提出质疑的代表之一刘家辉...
![](https://oss.qcds.com/assets/image/web/car_none.png)
1.怪就怪交强险的“无责赔付”。自交强险实施以来,公众的批评除了对其“暴利”的质疑外,还集中在“无责赔付原则”上。“是别人打了我,让我先赔偿他400块钱。原因是什么?"对交强险提出质疑的代表之一刘家辉律师表示,“如果能从行政上撤销这一条款,困扰车主的‘无责赔付’问题将迎刃而解。”(《北京晨报》 . 8 . 31)刘律师的声音代表了部分车主的心声。我不禁要问,“无责赔偿”被诟病,是这个原则本身的错吗?如果“无责赔偿原则”本身没有过错,为什么会受到公众的普遍指责?如果“无责赔偿原则”因责难而被撤销,是多数人的胜利还是更多人的悲哀?翻开历史不难发现,交强险中“无责赔偿原则”的实施并非中国首创,而是对国际保险惯例的引进和借鉴。这种做法在国外已经运行多年,深入人心。“无责赔偿”在文字上有两层意思:一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无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有多大过错,只要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二是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无论是否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均实行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车与车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每辆车的损失,任何一辆车的损失都可以由另一辆车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在大多数西方国家,车辆法定保险实行的是“无责赔付”原则,这是其“自然人权”价值体系的具体体现之一,也就是说,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无责赔偿”体现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旨在提高赔偿效率,对弱者给予特殊保护。正如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先生所说,“无责给付是指在对方受伤的情况下,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向对方进行赔付。虽然对方有责任,但完全是从人道主义和生命保护的角度出发,处于强势地位的驾车者无责任赔付。这个规定在中国不是唯一的。”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骑自行车的少年突然横穿马路,与机动车相撞。这名少年受伤了,他的自行车也损坏了。交管部门勘查现场后,认定少年及其监护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车主迅速组织救援,对损坏的自行车和少年的部分医疗费用进行了人道主义赔偿。我觉得这样既合法又人性化。作为保险中的“无责赔付”原则,本意是将车主的“赔付”改为“先行赔付”,因为最终负责赔偿的是保险公司,而不是车主的赔付。因此,无责赔偿原则一方面尊重和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无辜车主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失。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