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多数家庭都会拥有私家车,这导致交通量增加,交通事故越来越频繁。那么,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我相信你会非常感兴趣的。今天小编就带大家详细了解...
1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多数家庭都会拥有私家车,这导致交通量增加,交通事故越来越频繁。那么,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我相信你会非常感兴趣的。今天小编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接下来请看详细介绍。一、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名重伤者,刑期将增加六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六个月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名重伤者,刑期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每增加一名轻伤者,刑期将增加两至三个月。(二)造成三人死亡,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多死亡一人,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一名重伤者,刑期增加三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力支付数额达三十万元的赔偿,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在一年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1.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力支付数额达30万元的赔偿,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以上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两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四)致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以上拘役到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宗案件增加六个月刑期(不包括第六项「逃离意外现场以逃避法律追究」);每增加一名重伤者,刑期将从六个月增加到一年;每增加一名轻伤者,刑期将增加两至三个月。一人重伤,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以上拘役到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宗案件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不包括第六项“逃离意外现场以逃避法律追究”);每增加一名重伤者,刑期将增加三至六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至两个月。(五)其他增加处罚数额、确定基准刑的情形。3.sente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力支付数额达三十万元的赔偿,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五千至一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下,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在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2万元,刑期增加1个月。(四)致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起案件增加一年刑期;每增加一名重伤者,刑期增加一至两年;每增加一名轻伤者,刑期将增加3至4个月。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在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将每个案件的刑期从6个月增加到9个月;每增加一名重伤者,刑期将从六个月增加到一年;每增加一名轻伤者,刑期将增加两至三个月。(五)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死亡,刑期增加一年零六个月;每增加一名重伤者,刑期将增加六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两个月。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死亡,刑期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每增加一名重伤者,刑期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至两个月。(六)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名重伤者,刑期将增加六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两个月。五人重伤,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名重伤者,刑期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至两个月。(7)造成6人死亡,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在4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多死亡一人,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一名重伤者,刑期增加三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八)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无力支付赔偿金额达六十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3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九)符合本条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并有脱逃情节的,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10)增加处罚金额和确定基准刑的其他情形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部门工作的所有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驾驶员,而应理解为直接从事运输业务和保障运输的所有人员以及非运输人员。具体来说,运输人员包括以下四种从事运输的人员:(1)运输工具的驾驶员,如火车、汽车、电车的驾驶员;(2)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如扳道工、道路巡逻人员和道口看守人员;(三)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者和指挥者;(4)运输。他们的职责与交通运输直接相关,一旦不正确履行职责,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3.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通行的场所。界定了道路的含义,扩大了本罪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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