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承担交通责任?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
1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承担交通责任?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当事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不能确定的,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但既不报案也不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承担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违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双方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其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同等作用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以上三方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其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划分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控制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打架斗殴、殴打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关系,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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