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意死亡伤残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强制保险赔偿项目的顺序。是先赔财产损失,再赔精神损失费,还是按相关比例赔付?日前,虹口区法院对一起民事案件的判决作出了解答:强制保险的赔偿按照各项目金额占赔偿项目总额...
1.注意死亡伤残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强制保险赔偿项目的顺序。是先赔财产损失,再赔精神损失费,还是按相关比例赔付?日前,虹口区法院对一起民事案件的判决作出了解答:强制保险的赔偿按照各项目金额占赔偿项目总额的比例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在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后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侯老师4536.71元。去年6月20日,侯先生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沈星车险系列产品保险”(含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基本险不免赔额)。保险期间为去年7月8日零时至今年7月7日24时。去年7月17日,侯女士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女士十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侯先生负事故全责。为此,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侯先生赔偿损失。经法院调解,侯先生支付王女士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0895.35元。拒绝支付精神赔偿金今年3月21日,侯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共赔付侯先生55895.35元。其中交强险赔付55789.35元,包括身故伤残赔偿项下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50106元,医疗费赔偿项下医疗费、营养费5789.35元。商业险赔付106元,精神损失费赔付5000元。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在交强险的赔偿中,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抚慰金,原则上应在其他赔偿项目全部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目前保险公司赔偿的医疗费和营养费总额已经超过了强制保险的5万元限额。超出部分按合同约定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而第三者责任险则无需支付“精神抚慰金”。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先生认为,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该规定并未明确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各项费用的支付顺序。因此,保险公司主张先赔付财产损失,后赔付精神损失费的做法没有合同依据。保险公司签合同的时候没有说明这个顺序,所以要求理赔保费5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列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但并未规定上述所列项目优先索赔。另外,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投保时,被告明确告知了原告的索赔依据,故不应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了解保险条款以外的约定。由于被告未尽到告知义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同时,法院还认为,强制保险的赔偿应当按照各项目金额占赔偿项目总额的比例支付,不足部分在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后由第三者责任险支付,以体现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按比例折算后,被告还应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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