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陈凯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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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二章登记第一节登记第五条首次申领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六条申请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
1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二章登记第一节登记第五条首次申领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六条申请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合法证件和凭证,交验机动车。车管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确认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及其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查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和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七条机动车管理所办理登记时,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机动车登记号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码;(二)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三)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发动机号、出厂日期、车身颜色;(四)机动车相关技术数据;(五)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六)取得机动车的方式;(七)机动车原产地证明的名称和编号、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的名称和编号;(八)车辆购置税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名称和编号;(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日期和保险公司名称;(10)机动车照片记录的机动车外观;(十一)注册日期;(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登记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或者凭证无效;(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一致的;(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机动车;(五)机动车相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不一致的;(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七)机动车被盗的;(八)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九条申请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或者更换车身、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合法的证明和凭证。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变更被批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将机动车交车管所检验。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确认,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更换车身或车架的,还应检查车辆识别码(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并保留车身或车架的产地证明。第十条变更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合法证明和凭证,交验机动车。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确认,收回原行驶证,补发行驶证,并保留发动机的产地证明。第十一条机动车因质量问题由生产厂家更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合法证明和凭证,交验机动车。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确认,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检车型的,还应当查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第十二条营运机动车变更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变更为营运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户籍迁出车管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在变更后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合法证件和凭证。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核对申请事项变更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变更机动车登记号码的,应当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号码,换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迁出车管所管辖区域的,车管所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机动车档案封存交机动车所有人携带,并在90日内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转移。第十三条申请机动车过户,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下列证件、凭证,交验机动车: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并保管机动车档案,确认机动车,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有两个以上的,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管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变更前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3)驾驶证;(4)共有的公证证明,但如果是夫妻双方共有的,可以提供《居民户口簿》。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车管所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一)变更后的车身颜色;(2)变更后的发动机号;(三)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4)发动机、车身或车架的原产地证书的名称和编号;(5)更换后整车的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身颜色、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合格证号、出厂日期、注册日期;(六)变更后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七)变更后的使用性质;(八)需要办理机动车档案转移的,还应当登记车管所名称;(九)变更登记日期。第十六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地址在车管所辖区内发生变动,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备案申请表》,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车管所备案。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更换: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装有前后防撞装置的;(二)货运机动车配备挡风玻璃、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三)为机动车等加装内饰。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十八条申请转移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合法证明和凭证,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交验机动车。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接受安全技术检验。车管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确认。机动车所有人居住在车管所辖区的,应当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如果需要更改机动车登记号码, 第十九条车管所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姓名或者公司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二)获得机动车的途径;(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和号码;(四)转移登记日期;(五)被海关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登记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名称和编号;(六)机动车登记号码变更的,应当登记机动车登记号码;(七)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不在车管所管辖范围内的,转入地车管所名称。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二)机动车与其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三)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四)机动车处于抵押期间的;(五)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六)机动车涉及未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被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拍卖,或者经仲裁机构依法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让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证明。机动车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并在转移登记的同时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二十二条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3360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持下列证件和凭证;(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将抵押登记内容记载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第二十三条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编号;(三)抵押登记日期。第二十四条申请注销抵押,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并持下列证件和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的内容和日期。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可向社会公众查询。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二十六条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确认和拆解,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复印件交回车管所。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注销登记,并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登记注销信息。第二十七条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填写010 机动车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车管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2.机动车国别登记项目为:车主、地址、电话、单位代码、居民身份证号、车型、品牌型号、车辆技术参数等。《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车管所应当记录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二。办理事务所需资料(一)填写《机动车登记表规定的登记项目中车主、住址、电话、单位代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由车主填写。  三、本规范所称国主,即机动国所有人,是指具备政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  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  (二)个人  持有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望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住址  单位的住址为其人事生产或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个人的住址为其户口簿或居留证件登记的居住地址。  四、本规范所称车管所,是指经公安部批准的具有确定的注册机关代号和管辖区的和省(区、市)、地(市、州、盟)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车辆注册登记。  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处对注册机动车负责检查和监督,每半年对所属国管所已注册的进口小型汽车进行检查,并将检晒情况于当年月份和资年月份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  一、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三)机动车驾驶证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的,不得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四)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发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三)机动车驾驶证;(4)县级或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5)近期彩色正面免冠背景、头像光学照片4张,约占照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其中两张48mmX35mm,两张32mmX22mm贴在申请表上,用照片袋密封),以及Jpeg格式、分辨率为300dpi、尺寸为32 mm x 22 mm的电子文档三。办事流程(一)程序:受理岗(信息录入)建档岗(制证)受理岗(发证)建档岗(备案)(二)程序1 .受理岗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累计分数进行查询。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撤回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申请并保存相关资料。累计记分已满的,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扣留机动车驾驶证;2.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3.受理岗发放机动车驾驶证;4、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4.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在受理事务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换发。机动车登记规定a2相关问题,驾驶证如何年审?你好!A、B类驾驶证审验最新规定3360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2013年1月1日起)无记分记录的,免于本记分周期的核查。每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违法记分的,驾驶证到期时,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号码将发生变化。是档案号吗?机动车登记证书就是机动车的身份证,相当于你房子的房产证,每一辆有档案的机动车就相当于一个人的档案。不管你把车卖给谁,还是这个档,不会变。一般机动车的档案都保存在车管所。只有把车搬出去的时候,才要备案。如果在所在城市的车管所备案,那么无论是机动车登记证还是档案,机动车过户都需要预约吗?不是,你需要的东西是:(1)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原创;车辆过户(2)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具的二手车销售发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和调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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