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李及船上物品损失险。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只有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才能投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保险期间,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导致车上行李直接损坏。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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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李及船上物品损失险。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只有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才能投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保险期间,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导致车上行李直接损坏。在保险单本项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保险人按照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责任免除:(1)下列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石、水晶制品、珠宝、古钱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贵重财物。2.金钱、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数据、枪支弹药以及无法查明价值的物品;3.电话、电视、视听设备及产品、计算机及软件;4.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5.动物和植物;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2)对于行李的丢失、被盗、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3)行李损失中强制保险应赔偿的金额,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赔偿限额: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赔偿处理:(1)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证明损失货物价值的有关证据和残骸,以及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被保险车辆与使用中的其他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上行李直接损坏的,保险人应先扣除其他机动车强制保险应赔偿的金额,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照被保险车辆驾驶人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3)保险期间,赔偿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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